close
公共場所將廣設電擊器 救人不罰
自由時報 2012-8-10
緊急醫療救護法 政院修正
〔記者范正祥、魏怡嘉、吳仁捷/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予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的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緊急醫療醫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一%提升到五%。
衛生署醫事處第三科科長劉玉娟表示,根據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如果在救護車及公共場所廣設AED,可以將急救成功率由原來的五%提高到二十%,推估一年可以救回七百多條人命。
見死要救 不會有法律責任
目前國內約有三千五百一十四台AED,除救護車上規定一定要配置,衛生署規劃未來機場、火車站以及公立大型遊樂園、運動場等場所都能設置AED。而且為了鼓勵「見死要救」,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急救失敗,草案提出施救者可免除民、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AED電擊器中裝有電池,平時放在充電座上充電,充電座則利用插頭充電,衛生署會要求設置單位平時要負起維護的責任,並定期檢測。
衛生署今後除了對設置機構或是企業舉辦教育訓練外,由於AED設有語音導引,民眾只要按照語音導引按部就班去做就可以了。另AED設置處也會貼有圖示教導民眾如何操作AED,很容易瞭解。
推廣AED 把握急救時間
新北市消防局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張育齊說,樂見台灣以法令推廣並保障在公眾場所使用AED的權利,給予使用電擊器的民眾免責,以便在黃金四到七分鐘內施行急救,增加心血管疾病患者獲救機會。
不過民眾陳小姐表示,看到一個人躺在地上,是讓人很害怕的事,不會想靠近,雖然有AED,急救失敗也沒有任何責任,但如果救不起來會覺得很內疚,精神壓力會很大,怕會惡夢連連。
民眾邱先生則表示,沒有宣導,根本不知道AED要怎麼用,也很擔心平常如果保養不好,會不會漏電;他覺得會救人的人本來就見義勇為,不會救的人還是不會救。
Obs: AED(傻瓜電擊器)比血壓計略大,民眾操作傻瓜電擊器前,要先確認病患有無意識及心跳,脫掉患者上半身衣物,打開電擊器開關,依指示將兩個貼片分別貼在病患鎖骨下方及左乳頭外下方,讓儀器偵測病患的心跳等狀況。
立院三讀 公共場所應設AED
自由時報 2012-12-25【11:45】
〔中央社〕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
根據行政院報告,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場所裝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根據日本經驗,可將沒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從7%大幅提升到38%,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公共場所應設置AED。
而為讓民眾勇於在公共場所使用AED搶救人命,修正案還通過使用AED救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修正案還通過,救護人員在非執勤期間救人,也適用免責規定。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籍召委蔡錦隆說,修正案通過公共場所設置AED,免除AED使用者及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救人民法、刑法責任,可使更多生命瀕危的人獲得救助。
此外,國內曾發生數起小客車阻擋救護車行進,延誤病患就醫案件,修正案也通過救護車應加裝監視錄影器材規定,以避免糾紛,在事故發生時蒐證,並可防止救護車被濫用於非公務行程。
公共場所須設電擊器 協助急救免責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2012.12.26 08:37 am
把握急救「黃金時間」,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須強制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也就是傻瓜電擊器。民眾協助急救則可免責,救人不再擔心受罰,鼓勵民眾伸出援手,盼提高急救成功率。
過去類似「中指蕭」等阻擋救護車,或「計程救護車」等濫用醫療資源情況層出不窮。此次修法強制規定,救護車車廂內、外都須加裝監視錄影器,以便「錄影存證」、減少醫療糾紛,也保障急救者與患者權益。
至於救人不受罰,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蔡錦隆昨表示,修法援引國外「善良撒瑪利亞人法」精神;民眾為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設備或急救,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另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同樣適用。
據統計,台灣每年有兩萬名病患到院時已無心跳,若救護員在車上施予電擊,存活率可由不到百分之一提升為百分之五,若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電擊器,依日本經驗,存活率可達百分之卅八。
根據衛生署報告,我國目前平均每十萬人有十五點二台AED,預計花五億元建置,一○五年可達廿五台,但若要達到日本每十萬人兩百卅四台的標準,則需一○二億經費。
修法附帶決議也規定,衛生署須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製作全國AED地圖及全民AED使用教學,供民眾查詢,並鼓勵民間企業捐贈。修法另將救難直升機的查驗、管理納入緊急救護系統,並要求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須包括野外救護訓練。
自由時報 2012-8-10
緊急醫療救護法 政院修正
〔記者范正祥、魏怡嘉、吳仁捷/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予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的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緊急醫療醫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一%提升到五%。
衛生署醫事處第三科科長劉玉娟表示,根據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如果在救護車及公共場所廣設AED,可以將急救成功率由原來的五%提高到二十%,推估一年可以救回七百多條人命。
見死要救 不會有法律責任
目前國內約有三千五百一十四台AED,除救護車上規定一定要配置,衛生署規劃未來機場、火車站以及公立大型遊樂園、運動場等場所都能設置AED。而且為了鼓勵「見死要救」,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急救失敗,草案提出施救者可免除民、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AED電擊器中裝有電池,平時放在充電座上充電,充電座則利用插頭充電,衛生署會要求設置單位平時要負起維護的責任,並定期檢測。
衛生署今後除了對設置機構或是企業舉辦教育訓練外,由於AED設有語音導引,民眾只要按照語音導引按部就班去做就可以了。另AED設置處也會貼有圖示教導民眾如何操作AED,很容易瞭解。
推廣AED 把握急救時間
新北市消防局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張育齊說,樂見台灣以法令推廣並保障在公眾場所使用AED的權利,給予使用電擊器的民眾免責,以便在黃金四到七分鐘內施行急救,增加心血管疾病患者獲救機會。
不過民眾陳小姐表示,看到一個人躺在地上,是讓人很害怕的事,不會想靠近,雖然有AED,急救失敗也沒有任何責任,但如果救不起來會覺得很內疚,精神壓力會很大,怕會惡夢連連。
民眾邱先生則表示,沒有宣導,根本不知道AED要怎麼用,也很擔心平常如果保養不好,會不會漏電;他覺得會救人的人本來就見義勇為,不會救的人還是不會救。
Obs: AED(傻瓜電擊器)比血壓計略大,民眾操作傻瓜電擊器前,要先確認病患有無意識及心跳,脫掉患者上半身衣物,打開電擊器開關,依指示將兩個貼片分別貼在病患鎖骨下方及左乳頭外下方,讓儀器偵測病患的心跳等狀況。
立院三讀 公共場所應設AED
自由時報 2012-12-25【11:45】
〔中央社〕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
根據行政院報告,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場所裝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根據日本經驗,可將沒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從7%大幅提升到38%,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公共場所應設置AED。
而為讓民眾勇於在公共場所使用AED搶救人命,修正案還通過使用AED救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修正案還通過,救護人員在非執勤期間救人,也適用免責規定。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籍召委蔡錦隆說,修正案通過公共場所設置AED,免除AED使用者及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救人民法、刑法責任,可使更多生命瀕危的人獲得救助。
此外,國內曾發生數起小客車阻擋救護車行進,延誤病患就醫案件,修正案也通過救護車應加裝監視錄影器材規定,以避免糾紛,在事故發生時蒐證,並可防止救護車被濫用於非公務行程。
公共場所須設電擊器 協助急救免責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2012.12.26 08:37 am
把握急救「黃金時間」,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須強制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也就是傻瓜電擊器。民眾協助急救則可免責,救人不再擔心受罰,鼓勵民眾伸出援手,盼提高急救成功率。
過去類似「中指蕭」等阻擋救護車,或「計程救護車」等濫用醫療資源情況層出不窮。此次修法強制規定,救護車車廂內、外都須加裝監視錄影器,以便「錄影存證」、減少醫療糾紛,也保障急救者與患者權益。
至於救人不受罰,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蔡錦隆昨表示,修法援引國外「善良撒瑪利亞人法」精神;民眾為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設備或急救,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另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同樣適用。
據統計,台灣每年有兩萬名病患到院時已無心跳,若救護員在車上施予電擊,存活率可由不到百分之一提升為百分之五,若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電擊器,依日本經驗,存活率可達百分之卅八。
根據衛生署報告,我國目前平均每十萬人有十五點二台AED,預計花五億元建置,一○五年可達廿五台,但若要達到日本每十萬人兩百卅四台的標準,則需一○二億經費。
修法附帶決議也規定,衛生署須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製作全國AED地圖及全民AED使用教學,供民眾查詢,並鼓勵民間企業捐贈。修法另將救難直升機的查驗、管理納入緊急救護系統,並要求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須包括野外救護訓練。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