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2012.03.29 09:45 am
士林王家都更拆屋案引起軒然大波,不少都市計畫學者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漏洞百出,除第卅六條「拔釘子戶條款」引起爭議,另外有兩條法令涉及違憲,對此學者將與立委合作提出修法。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都更條例有結構性問題,第廿五條之一及第廿二條,設定比例表決機制來進行都市更新,也提供權利讓建商徵收土地,都違背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徐世榮說,房屋合建屬於民間私領域事情,理應由民法規範,但第卅六條允許雙方談不攏時,政府可介入強制執行,這是一件非常怪的事情。多位國會助理已積極聯繫民間學者,未來很有可能會要修改整套法令。
台灣大學城鄉所教授夏鑄九也說,文林苑還在進行都市更新流程,但預售屋已銷售一空,由於其中牽扯龐大的違約金,更讓中央營建署難從中插手。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黃瑞茂也同意,這樣未解決土地問題,就推出銷售的情況,以致騎虎難下,政府應要加以控管。
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觀察,王家起初沒有積極表態,為嚇退建商又提出兩億元補償金,建商態度轉強硬,加深雙方衝突;由此可見,都更案的事先協商機制不足,非營利組織應進入社區協助民眾。
黃瑞茂認為,建商本來就有義務整合民眾意見,支持或反對的聲音都在反映市場需求,但「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用表決方式決定都更」,甚至進一步擬出「拔釘子戶條款」,這些都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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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提供 |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昨晚表示,內政部已注意到台北市文林苑的都更爭議,將檢討程序上是否有讓王家表達意見的機會,或權利義務有無充分告訴王家;並將檢視是否修正都更條例。
李鴻源說,都市老舊社區要新生,都市更新是必要手段;但一個都更案,要做到住戶百分之百的同意,有其困難;鄰國如韓國、新加坡,只需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住戶同意,都更就可進行。
李鴻源指出,據營建署長葉世文陳述,文林苑王家在都更計畫公告前未表達異議,致被劃在都更範圍內;都更計畫公告後再表達異議,就難以補救了。他說,對政府而言,這是非常兩難的,都更是地方自治事項,內政部只能檢視制度與法律面。
【聯合報╱編譯組/報導】2012.03.29 09: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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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牛釘子戶梅斯菲爾德老太太的房子,夾在正在施工的商場中間,顯得很突兀。 圖/取材自西雅圖郵訊報 |
美國的「最牛釘子戶」、八十六歲的艾狄絲.梅斯菲爾德老太太,二○○八年如她所願,在她的老房子裡與世長辭。她二○○七年拒絕建商給她的一百萬美元(新台幣三千萬元)補償金,堅持不賣房子,贏得她所居住的西雅圖巴拉德區居民讚賞,並被美國媒體譽為典範。
當台灣近來討論都市更新問題時,美國這位老太太的故事也透過網路,老房子突兀立在商場前的照片,在台灣網民間大為流傳。
梅斯菲爾德老太太說:「我不要搬家,我又不需要錢,金錢對我沒有任何意義。」她繼續住在她又小又舊的房子裡,忍受四周蓋起水泥高牆,距離她的廚房窗戶只有幾英尺。
西雅圖郵訊報報導,二○○七年,西雅圖一家開發商計畫興建商業廣場,遇到不願搬遷的梅斯菲爾德老太太。建商將補償金提高到一百萬美元,是老太太的建物與土地價格的八倍,她都不為所動。
最後建商讓步,變更設計圖,讓梅斯菲爾德的老房子突兀地處在商業廣場上,美國及國際媒體認為,這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典範。
梅斯菲爾德沒有親人,商業廣場興建計畫的資深總監馬丁後來與她變成好友。馬丁接送她看醫生、剪頭髮、到雜貨店買生活必需品,照顧她一直到她過世。梅斯菲爾德甚至寫遺囑將房子贈給馬丁;房子隨後賣給另一家公司。
最後的買主決定保留梅斯菲爾德老家的外觀,內部重新裝修成為辦公室,並將房子以兩層樓高度的公共空間架起,讓房子與周圍的商店齊高。公共空間命名為信條廣場(Credo Square),以紀念堅守原則的梅斯菲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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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讓步,讓梅斯菲爾德老太太的房子處在商業廣場上。 圖/擷自西雅圖郵訊報 |
【2012/03/29 聯合報】
李鴻源:文林苑案 居住不正義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2012.03.29 03:08 pm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爭議三年多,士林王家昨遭到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引起社會關切。內政部長李鴻源今表示,文林苑個案是北市自治項目,動員大批警力是台北市長郝龍斌的判斷,但中央將從三層面檢討,包括過程是否有瑕疵、若有瑕疵如何彌補、都更條例是否有檢討必要,都更是國家重要政策,不要因此案,導致未來都更案都推不動。
台北市昨強制拆除拒絕搬遷的王家兩棟房舍,過程中,警方強制驅離靜坐聲援的學生、各社團人士等,李鴻源和警政署長王卓鈞今出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現場媒體問到,警方昨執法是否過於粗暴,不符比例原則?王卓鈞回應,昨出動的警力並未達到1000名,僅視勤務需要動員800名,大約是2、3名警力抬走1人,且部分人力沒有用上。
李鴻源則提到,動員多少警力是郝龍斌的判斷,內政部沒有置喙餘地。昨天有很多民眾致電警方,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據他初步瞭解,警方認為所有執法過程,還算合乎作業程序,至於有學生抗議背包、殘障機車等被留置,警方在確定沒有疑慮後,將很快交還給民眾。
李鴻源進一步說,都更條例經由立法通過、總統公告,現在要依法執行,文林苑個案是北市自治項目,卻發生憾事,內政部將從以下三層面檢討,首先,內政部將與北市府檢討,執行過程中是否有瑕疵、規定程序是否都做完、士林王家的權利是否被告知;第二,若過程出現瑕疵,如何彌補;第三,若所有都合法,針對此個案,內政部要重新檢視都更條例,讓都更條例更嚴謹。
「文林苑案子凸顯是否有更多空間,讓民眾有自主權。」
李鴻源表示,都更是國家重要政策,所有都市都會面臨老化,必須推都更,中央政府也擔心,文林苑若沒處理好,未來的都更案都會很難推出來,文林苑的案子,凸顯是否有更多空間,讓民眾有自主權,可以不劃進都更範圍,內政部將審慎檢討,希望不要因此案導致未來都更案都推不動。
【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李鴻源今赴立法院報告居住正義,但士林王家遭強制拆除的爭議當前,李鴻源坦承這起事件是居住不正義。他也說,現在可以釐清的是,為何在尚未定案前,士林王家沒有表達意見,或是沒有表達就被認為是同意,與現行法規有無衝突,有討論空間。
士林王家遭到強制拆除,引起朝野立委關切,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質詢時問到,今天本來是要談居住正義,卻發生文林苑的事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產生很大的衝突,對今天的主題居住正義來說,是否很諷刺?李鴻源回應,昨天的事件,是居住不正義的表象。
李鴻源也在回應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質詢時表示,士林王家是獨立透天厝,並非公寓中的一兩戶,若在計畫訂定前表達異議,事實上可以畫除在都更範圍外,現在應釐清的是,為何在尚未定案前,士林王家沒有表達意見,或是沒有表達,就被認為是同意。
營建署長葉世文也提到,沒到表達意見是否等同同意,有討論空間。他進一步說,此案在民國98年6月核定,若王家要劃出,時間已經過了,北市府表示有用雙掛號送達通知,但王家仍未場表達意見,北市府在送達通知書等行政程序上,可以更周到。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追問,營建署是否全盤接受台北市政府的說法,完全不進一步追查台北市政府的疑點?李鴻源說,這件都更案雖是地方權責,但身為主管官署,內政部仍會主動檢視,一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2012/03/2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郝龍斌:拆除王家很痛苦 將助爭取權益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2012.03.30 10:00 am
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強調,做出拆除王家的決定不容易,也很痛苦;後續將協助王家爭取權益。他也呼籲儘快修法解決都更條例所引發的問題。
飽受壓力的北市府都更處長林崇傑昨天一度哽咽。他表示,近期將邀集專家學者舉辦公聽會,針對建商的預售問題及政府代為執行強拆的比例等爭議,進行討論。
郝龍斌表示,強拆王家,負責執法的市府其實兩面都不討好,這樣的決定,他很痛苦,公務員也很痛苦。面對外界質疑市府執法過當,郝龍斌首度坦承,這次執行拆除,北市府的確有部分缺失。
郝龍斌指出,都更過程中,住戶與建商的資訊及專業是不對等的,為解決這樣的問題,市府去年已經推動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中心」,希望協助住戶獲得都更的專業資訊,讓都更透明。
對外界質疑都更條例三十六條是否違憲?林崇傑表示,民國九十八年建商曾向營建署詢問是否違憲,當時營建署回文「與憲法並無牴觸」;且建商在二○一○年申請文林苑代拆,去年九月已超過法定一年半的期限。但為審慎,市府仍發文詢問營建署是否真的要執行代拆,當時營建署回文「這是地方政府應負有的法定義務」,市府做出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已」。
至於為什麼不能把王家單獨畫開?林崇傑解釋,都更推動採多數決,不用全部住戶同意即可執行;整個都更過程在公開展示、公聽會階段,只要住戶表達「不」,都可以踩煞車;但王家是在事業計畫核定後,才表達意見,此時若要翻案,需由建商主動提,建商也在二月間,以「因三十六戶同意戶的意見」為由,不願變更。
註: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如果都更是惡法 立院是怎過的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2012.03.30 02:54 pm
台北市士林都更案引發爭議,現行都更條例近年來最大規模修定,是在2007年民進黨執政期間,當年1月,經過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提案,以更新單元範圍所有土地總積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五分之四通過為門檻,這項修正獲當時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支持。
2007年12月第六屆立委任期即將卸任前,又進行一次修正,當時只有民進黨立委黃誠提案,針對都更門檻與處理拒絕拆遷戶進行修正。都更門檻後來仍依政院條文通過,但黃誠曾在協商時,主張依據行政執行法作為接受都更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拒絕拆遷戶時處理期限的依據。
民進黨立委在最近台北市文林苑都更爭議中,高聲指責政府執法有爭議,過去民進黨執政期間,並沒有修改法律解決可能衍生的爭議。黃誠在協商時主張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處理,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並得延長一次為限,合計最長為四個月的規定,作為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釘子戶時的處理期限。當時民進黨團並未反對拆遷拒絕拆遷戶,反而趕在第六屆立委任期結束前,急忙通過都更法修正草案。
還原當時,朝野立委多半認為通過都更條例的同意實施門檻,對於老舊社區住戶是正面幫助,有立委稱,如果住戶可以用30坪房子換60坪,怎麼會有人反對。當時立委比較是站在同情都更住戶的立場,因此對於拒絕拆遷戶的處理,多支持由政府部門以公權力處置,並未料想到這次台北士林王家遭遇的情況會發生。
【2012/03/3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台北市議員(民進黨籍)當初關心「文林苑」都更案進度對市府官員的質詢
http://124.11.23.20/?p=2069
台北市議員(民進黨籍)當初關心「文林苑」都更案進度對市府官員的質詢(洪議員質詢要市府執行強制拆除)
洪議員質詢要市府執行強制拆除:警政衛生部門質詢第12組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6、19日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第12組質詢
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6、19日
質詢對象:警政衛生部門有關各單位質詢議員:顏聖冠 阮昭雄 洪健益 計3位
時間54分鐘
※ 速記錄──100年5月16日──
速記:吳聰忠主席(陳議員孋輝):現在進行警政衛生部門第12組質詢,質詢議員有顏聖冠議員、
洪健益議員、阮昭雄議員等3位,時間54分鐘,請開始。………略
──100年5月19日──主席(李議員建昌):現在繼續進行警政衛生部門第12組質詢未完部分,時
間尚餘47分47秒,由顏聖冠議員、洪健益議員、阮昭雄議員等3位質詢,請開始。………….略
洪議員健益:請秘書長、都市更新處處長、法規會主委、建管處處長等上臺備詢。首先我放一些照片給
大家看,請秘書長看一下都更的流程。都更流程是1、更新單元,2、計畫概要,3、事業計畫,4、權利
變換,6、信託管理,7、建照取得,建物騰空點交,8、依約定開始交付保證金,9、拆屋、開工興建。
陳秘書長永仁:報告議員,沒看到第5項。
洪議員健益:那 是都更處給我的資料中少了1項。沒關係那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臺北市有這麼多都更案,其實大家會遇到比較有問題的是都更條例第36條代為拆除的部分。但在代 為拆除之前,請看照片的圖示,這邊分有A、B、C三區,A區已經全數拆除,就只有剩下3樓一戶人家未拆,雖然1、2樓住戶同意拆除,但3樓住處不同意,所 以就沒有拆除。有關C區部分,我們暫時不談。B區的部分,標示藍色的是同意拆除戶,而且整棟住戶都沒有意見。現在問題來了,在B區旁邊有條綠色虛線部分, 實施者同意申請,建管處也同意核發執照,可是它已經超過一年多了,在建管處要強制拆除建物之前,必須要有前提作業,就是要先圍圍籬和架設防護網。可是在圍 圍籬時發現一個問題,譬如在B區左上方有3個藍色區塊,這3部分實施者就是業者,也就是所有權人,他們圍圍籬到虛線綠色部分,結果前面標紅點的1樓住戶, 跑來主張他擁有零點零零零多少的土地持分,所以要求實施者不能架設圍籬。在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同意戶要自行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當實施者要拆除同意戶 的房屋時,如果請警察幫忙維持秩序,可不可以?這是第1個問題。第2、當有人站著不動,以防止所有權人圍圍籬的時候,若所有權人控告那個人強制罪,請問警 察單位是否受理?第3、土地法第34條之1有明確規定,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時,該區土地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為大家所共有, 若拆除該區的地上物,也是他們的權力。譬如你住4樓,我住3樓,1樓有他人居住,假設我要裝潢3樓的房子,正開始要圍圍籬時,你說有權力禁止我裝潢,其實 這樣是不可以的,因為我是在自己家的範圍內圍圍籬。現在臺北市政府會遇到很多相同的問題,都更處要求實施者要依都更條例第36條申請代為拆除之前,必須做 到同意者的房子要先拆除,不然未來執行代為拆除時,只能執行不同意戶,不能執行同意戶,這時會產生爭議,民眾也會提出告訴。秘書長,身為臺北市政府最高幕 僚長,以你的認知及瞭解,如果有人向警察局提出強制罪之控告時,警察單位要不要立即辦理?需不需要立即辦理?其次,警察是否在維護實施者或申請人的權益? 畢竟拆除執照是建管處所核發的行政處分書。若臺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書核發以後,因為警察單位有所顧慮,以致實施者無法執行,請問要如何處理?陳秘書長永 仁:我已瞭解大致的狀況,不過我先向都發局瞭解在執行這項公權力的時候到底遇到什麼困難?洪議員健益:我已經跟你說過,就是1樓的住戶跳出來坐在那邊。
陳秘書長永仁:我先請教同仁有關都市發展相關的法令。
洪議員健益:好,你請教完再回答我。
都市更新處林處長崇傑:依目前中央的法令,實施者想執行的部分是整個計畫已經核准通過,依照拆除執照可合法拆除的建物,據我們了解,他們現在要拆除的對象,也是所有權人已經簽署同意書的建物。
陳秘書長永仁:如果是政府公辦的部分,就沒有這樣的問題。如果是私人辦理的部分,若還未達公權力介入的階段,除非有治安上的顧慮,否則警察單位是暫不介入。所以如果是公辦或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時,政府是可以……
洪議員健益:有 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的規定,我之後再和你討論,現在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實施者依據建管處核發的行政處分書內容要圍圍籬,可是他卻無法施做。我要提醒秘 書長,或許你們會回答我已經經過通盤研究、開會討論,這點我給予尊重,但是臺北市的都市更新到目前來講,這個案子的類似情況,可能每個市民都會遇到,我不 能說警察單位不作為,只能說他們在法律上有所疑慮,在這情況之下,請問臺北市政府該如何處理?郝龍斌把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的重大政策,在全市區 公所所舉辦的座談會中都有公告、宣導,但就現況來講卻無法施做。
陳秘書長永仁:洪議員剛剛所提的問題,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有所謂私部門的協調,這是在我們處理過程中所必經的程序,如果需要時,公權力會介入。您剛剛講的案例,如果有治安上的顧慮,我們責無旁貸會給予協助。若是公辦性質或依法院的判決,警察單位也是責無旁貸會加以處理。
洪議員健益:法院判決的部分,在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中所作規範,我待會再跟你討論。警察局局長,假如我們有向你們申請公權力介入,然後去施做圍籬,可是有民眾站出來阻撓,我告訴他這種行為已經妨礙我權利的行使,並告他強制罪時怎麼辦?請問警察局是否受理?
黃局長昇勇:當然受理。
洪議員健益:是不是以處理現行犯的方式受理?
黃局長昇勇:我向議員報告,建管處核發准予拆除的執照中會註明若有私權爭執,要自行解決。如果要由警察以公權力的方式排除阻撓的話……
洪議員健益:你說的排除是屬強制的部分,那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所規定的內容。現在我若去圍圍籬時通知警察……
黃局長昇勇:我們會到現場作適當的處置,如果你控告阻撓者強制罪,我們會當場受理,並請他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洪議員健益:所以絕對是OK。
黃局長昇勇:如果有人在現場阻撓又不去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我們在處理上是否要使用強制力,則要依據現場的狀況而定。
洪議員健益:我現在不跟你討論強制力,我私底下有請教過法規會主委,這事情上沒有所謂的強制力,因為我們只是請警察來維護實施者及同意戶的權利而已。
黃局長昇勇:我們是維持秩序。
洪議員健益:請信義分局分局長上臺備詢。王分局長,剛剛秘書長及黃局長所作的裁示,你聽清楚了嗎?我們是要你們執勤,而不是要你們強制排除,這樣可以嗎?警察局信義分局王分局長嘉衡:執勤、搜證、現場戒護安全等,我們都會做。
洪議員健益:當現場有爭議、民眾有攻擊性行為或民眾人身安全遭受威脅的時候,你們會依法處理,對不對?
王分局長嘉衡:因為在拆除執照第4點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有產權糾紛,必須由申請人負責自行辦理。
洪議員健益:產權糾紛是針對建物的部分。
王分局長嘉衡:這屬民事問題。
洪議員健益:你 在跟我打迷糊戰,請你查一下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它是指民眾向都更處及建管處申請相關執照的時候有產權爭議,所以並不是將它用在警察單位行使公權力上,兩 者方向不對。我今天並不想讓你們為難,只是希望市府單位能秉公處理,如果該圍籬真的圍不起來,那臺北市的都市更新以後就比照這個案例不用做了。我們今天並 不是要你們去排除困難或強制驅離民眾,只是希望萬一現場發生問題時,你們能秉公辦理。
王分局長嘉衡:我們一定秉公辦理。
書長永仁:我大致上有向都發局瞭解過,是松山路和……
洪議員健益:我 是跟你講樂揚建設的案子,我相信其他議員同樣在關心這案子。請法規會主委聽一下,如果有必要,你們相關局處可以作聯繫。該案目前只剩2戶所謂的不同意戶, 但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民眾去申請都更的時候,必須完成相關的程序,其中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中如何強制拆除,你們必須召開跨局處的會議,決 定相關單位要如何配合?黃局長,警察局士林分局未來在這方面的執勤警力,你們報給都更處了沒?
黃局長昇勇:剛收到公文。
洪議員健益:請問你們在幾天內可以將人數報給都更處?你們將人數報給都更處後,可以由都更處彙整並作成計畫專簽給市長核定,因為若沒專簽給市長處理,這個案子是無法推動的。
黃局長昇勇:我們剛收到公文,目前正在簽辦中。程序上由警察局移給分局,再回覆給都更處。
洪議員健益:請士林分局分局長上臺備詢。分局長,請問公文收到沒?
警察局士林分局江分局長慶典:有。
洪議員健益:幾天內要回覆?
江分局長慶典:15天。
洪議員健益:會不會太久?
江分局長慶典:是15天內。
洪議員健益:是回覆給警察局還是都更處?
江分局長慶典:我們已經將勤務的規劃和動用的人力都……
洪議員健益:請都更處處長上臺備詢。處長,當15天內收到回覆文,你們後續程序為何?請讓秘書長知道一下。
林處長崇傑:依照程序,我們會先簽報市府指派行動的召集人,再由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舉行最後的行前會議,確定正確時間之後,我們會函知實施者及同意和不同意戶,給他們時間處理。前項時間必須1個月,在這段時間中,實施者會再跟不同意戶協調。
洪 議員健益:那是另外一個層面。所以都更處需要30天,而警察局需要15天。秘書長,45天後全國各界都在看樂揚建設這個指標案,你們必須依序完成都市更新 條例第36條的程序。請控制室放一下照片,這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我唸一下畫綠色的部分,「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 限。」秘書長,我替警察局說一句話,市長、副市長、你和副秘書長都蓋章同意強制拆除,假設總指揮官是你,當不同意戶讓你們把東西搬出來,可是他們身為所有 權人並不願離開,這時誰要負責將他們架離?
陳秘書長永仁:通常警察局都在第一線執勤,是否請他們說明?
黃局長昇勇:我作個說明,如果依據相關的規定要實施強制執行,警察有義務做排除的工作,這是屬民眾在外面阻撓的部分。至於在裡面的人和物品,要先由主辦單位作清除,如果他們清除不了,再由我們介入清除。
洪議員健益:你要看清楚喔!是主管機關的義務。
黃局長昇勇:我現在講的主管機關……
洪議員健益: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請求代為拆除,其實他就沒有權力去動了喔!是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
黃局長昇勇:可能是誤會,主管機關就是政府機關,而政府機關有都更處,當他們要將東西搬出來但搬不出來時,再由警察介入協助幫忙抬出來。
洪議員健益:你意思是由都更處人員先抬,他們抬不動,再由警察來抬?
黃局長昇勇:沒錯。
洪 議員健益:局長,爭議就在這裡,因為民眾只是坐在那裡,他並沒有抗爭啊!所以到底是誰要將他抬出來。警察同仁會覺得委屈,心想最後都是他們在做壞人。我今 天先模擬你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今天如果樂揚建設動不了,那森業營造公司一定拆不動,森業公司拆不動的話,臺北市的都更案就推動不了。你們也不用再騙我, 臺北市的都更案絕對有釘子戶。一位主任檢察官教我你們所未曾想到的層面,我私底下和那些實施者討論,但可不可行我不知道,問題在於未來你們遇到這些問題怎 麼辦?
陳秘書長永仁:我向議員說明,行政機關在執行業務的時候,有個叫做主辦機關,當主辦機關達不到其預定目的的時候,才由警察機關協助,所以警察機關是協助主辦機關達成公權力目的的協辦機關。
洪議員健益:請問這個案子的主管機關是那個單位?
陳秘書長永仁:應該是都發局。
洪議員健益:林處長。你們是不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的主管機關?
林處長崇傑:是的。
洪議員健益:請問是你們要將人抬走還是實施者來做?
林處長崇傑:我們在執行該條例第36條的程序時,並會同本府的相關局處一起完成,在執行中將不同意者的財物作適當的安置,至於人員的搬遷,會由本處先執行。
洪議員健益:我知道有相關的規定。
林處長崇傑:我們現場還會對他們作最後的說服。如果最後還是無法勸離的話,若涉及到需要架人的情況,要由具有警察權的人來執行,因為我們不能碰他們的身體。
洪 議員健益:黃局長,最後還是由你們警察同仁處理,對吧?那為何秘書長不乾脆講由警察處理就好了,我告訴你們,如果是這樣的話,甚至連消防局都可以做。為什 麼?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要拆除時,只要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同意即可,但你們要為他們的安全考量,你們用另外一個角度思考,安全架離他們是要保護他們 的人身安全,現在你們又繞了一大圈,到底案子是由誰執行?你們互相推來推去,任何案子到你們手上,總會拖個半年、一年,如此臺北市的都市更新根本無法推 動!縱然警察有司法權,可是他們屬於警政署所轄,並不是屬於臺北市政府的,他們只領你們的薪水而已,可是他們在法律層面上並不屬於臺北市政府所管轄。
陳秘書長永仁:我向議員說明一下,如果是依法行政的話,警察依法是接受地方自治行政長官的指揮監督。
洪議員健益:在座都是警察局三線一星以上的警官,請你們聽清楚,臺北市政府一旦有所謂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處分書,你們都要配合,你們並不是警政署轄下配置給地方自治的地方政府執行公權力,秘書長,對不對?
陳秘書長永仁:警察局是配合依法行政。
洪議員健益:你們不可能發布依法行政的公文吧?在座的長官請聽清楚,未來你們不要再找藉口。我再請教你們一個問題,像樂揚建設那個案子,當兩造有爭議的時候,當實施者要做圍籬拆除建物的時候,一定會通知當地的警分局,分局也一定會告知轄區的派出所,局長對嗎?
黃局長昇勇:一般都會這樣做。
洪議員健益:可是轄區的派出所警員與所謂不同意戶一般都有私交,所以警察到現場是服勤卻不執勤。
黃局長昇勇:警察不能因私交而影響到勤務的執行。
洪 議員健益:你話雖是這麼說,可是你的屬下並不見得是這樣做。秘書長,我今天質詢這個議題是想告訴你,我支持都市更新,只要條件合理我都會支持,市府既然要 推動都市更新,未來如果有所謂的跨局處討論,需要調動警力配合協助的時候,為了避免人情壓力,請你不要找分局而要找保大協助,或是找隔壁的派出所幫忙,可 不可以?這是你們未來會遇到的問題,我今天先幫你們把問題找出來。我需要秘書長具體承諾,依照我剛剛所講的來做,以避免人情壓力,可不可以?
陳秘書長永仁:警察的所有調度是歸局長全權處理,但需不需要,大家都可以討論協調。我舉個例子,防疫的時候,人員要不要進去屋內,必須由衛生和環保單位作判斷,如果需要,警察會保護他們進去。
洪議員健益:請問都更處長,有關樂揚建設的案子,它是否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所規定的程序?
林處長崇傑:還沒完成,只剩下最後一道程序,就是等收到人力部署的公文後,我們會專簽給市府。
洪議員健益:也就是說實施者所要做的程序都完成了?就等市府跨局處的協商。
林處長崇傑:我記得已經開過5次的協商會議。
洪議員健益:請問秘書長,應該有期限吧?我是希望樂揚建設這個案子能趕快執行,這樣森業營造才動得了。
陳秘書長永仁:得都市更新處處理拆遷戶是有一定的程序。
洪議員健益:現在程序都完成了。
陳秘書長永仁:您講的是松山的案子嗎?
洪議員健益:士林文林北路的案子,程序都完成了。
陳秘書長永仁:我一直以為是……
洪議員健益:秘書長,實施者要處理的程序都已經完成了,現在只剩下你們市府將整個計畫專簽給上級同意就可以拆除建物了。
林處長崇傑:報告議員,我們會儘快完成相關的作業。
洪議員健益:處長,這不是你的問題。我現在等著看這案子如何發展。你們多久會完成強制拆除?
陳秘書長永仁:如果各局處有需要市府協調的話,副秘書長以上的同仁都願意來做相關協調的工作。
洪 議員健益:副秘書長上次開會時因臨時有事,也沒有親自主持。警察局與都發局位階相同,沒有副秘書長以上層級的人根本沒辦法主持。現在我再次的跟你強調,實 施者該完成的程序都已完成了,剩下的是你們的行政程序,秘書長,可不可以給我一個具體的時間?我希望臺北市第一個都更案能成功。
陳秘書長永仁:如果都發局將這個案子成案並送至市府,市府當然會儘速處理。
洪議員健益:它15天內會給都更處,都更處30天會彙整完成,請問你們多久要處理這案子?
陳秘書長永仁:只要案子一送進來,我們就分派……
洪議員健益:請你給我一個期限,只要定出期限,你的下屬一定照做。
林處長崇傑:都更處不是30天彙整完成,事實上是我們將這計畫往上簽報,確定總指揮官之後,再由總指揮官召開會議。
洪議員健益:我現在要秘書長具體的回答,那個時候可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實施?
陳秘書長永仁:公文還沒到市府。
洪議員健益:到底要半年或一年,你要告訴我。陳秘書長永仁:因為主辦機關有一定的處理期限。
洪議員健益:我直接跟你講,今天你如果沒有給我一個具體的期限,在工務部門質詢時,我還會找你來備詢,另外在市政總質詢時我還會問你。現在的問題是在你們內部,因為實施者該完成的程序都已完成了。
陳秘書長永仁:我目前都沒有看到這個案子。
洪議員健益:時間暫停,你們先討論好,再給我具體時間。
陳秘書長永仁:我說過,只要公文一到市府,我們就會分派給相關的單位處理。
洪議員健益:你1年是派,2年也是派,3年仍然是派。辦理都更平均需要6年,我提的森業營造的案子已經經過16年了,而且有92%的住戶同意,所以請你具體回答我。主席,現在問題在於市府內部公文流程的時間,所以我要秘書長能給我具體的回答。
林處長崇傑:報告洪議員,當我們收到警察局的公文之後……
洪議員健益: 我不要都更處回答,我是要秘書長回答。難道做一個幕僚長沒辦法回答?
陳秘書長永仁:我沒看過個案具體的公文,是沒辦法作決定。
洪 議員健益:我希望主席能作裁示,因為這個案子實施者已完成程序了,大家也都在看它的發展情形,市府目前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表,一直在公文流程上拖延,倒楣 的森業營造案子已經拖16年了。目前問題在於市府內部機關的時間流程,所以希望給我一個具體時間表。主席,我現在要求他們給我一個答案。
主席:秘書長,我認為這樣不是辦法。我作以下的裁示,有關這個案子,請你們於明天下午6時30分之前給洪建益議員一個明確的答覆。
陳秘書長永仁:個案的事情,必須要由都發局將公文送給我瞭解。主席:秘書長,你會後去瞭解都更處和都發局的意見,然後回覆給洪議員。
陳秘書長永仁:我會遵照主席的裁示去瞭解雙方的意見。
洪議員健益:一定要回覆,否則你在工務部門質詢時仍然要再來。
主席:你們不要急,還有3年半的時間。
周刊:綠議員幫忙施壓 逼拆文林苑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2012.04.06 11:32 am
北市府拆除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拒遷戶,引發外界諸多批評,但北市議員在第一時間卻噤聲了,時報周刊質疑民進黨議員洪健益曾在議會向市府施壓,對此洪健益堅持自己沒有錯。
根據時報周刊報導,去年5月19日,北市警政衛生等部門出席市議會備詢,市議員顏聖冠、阮昭雄、洪健益等人接力質詢,洪健益針對都更條例砲火四射,要求北市依照都更條例規定,強力介入執行拆除「假如我們有向你們申請公權力介入....並告他強制罪時怎麼辦?請問警察局是否受理。」
洪健益還拿出法條,不斷強調「這是主管機關的義務」,更是毫不諱言地提及「今天如果樂楊建設(文林苑建商)動不了,那森業營造一定拆不動。我是希望樂楊建設這個案子趕快執行,這樣森業營造才動的了。我提的森業營造已經經過16年了...」
洪健益堅持自己沒有錯,「兩個案子是最先實施的,全世界都在看你台北市怎麼做」,不過外界與時報周刊都質疑洪健益為特定建商向台北市政府施壓,是導致強拆掉文林苑風波的由來。
【2012/04/06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
郝龍斌::「文林苑」都更案最長絕對不會再超過一年 屆時市府會強制執行 貫徹公權力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發布科室:媒體事務組
發布日期:2011-11-11
聯絡人:盧俊穎
臺北市長郝龍斌昨(11)日赴市議會進行施政總質詢備詢。市議員洪建益關心「文林苑」都更案已延宕超過兩年,市府立場為何。郝龍斌答詢時強調,目前建商和住戶間的歧見已經縮小,市府會再給一段時間讓雙方溝通,但最長絕對不會再超過一年,若屆時建商與住戶仍不能達到共識,市府會強制執行,外界不要懷疑市府執行公權力的決心。
郝龍斌表示,「文林苑」都更案,建商與住戶之間能溝通解決是最好的,根本不需要強制執行,更何況現在雙方的意見差異已經縮小,市府應該再給一段時間讓他們繼續溝通,圓滿解決。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的說法
http://paste.plurk.com/show/1oKXi9xjwj3sHyTtXZT9/
http://paste.plurk.com/show/5foYHE4Vxiz6MYAgZheU/
我這幾天在韓國,許多朋友透過臉毒問我對士林王家被拆有何看法,我必須說,我不知道。
第一,士林不是我的選區,我看士林的議員幾乎都沒有表示意見,這就有點蹊蹺。
第二,就我自己接觸到的都更案件來說,幾乎都是流言和中傷不斷,金錢和謊言齊飛。我學到的教訓是,除非你有偵探的精神從頭到尾撩落去了解,否則就算陳情人向你跪地哭訴,你也不能輕信。不然你很可能被其中一方利用,成了冤大頭和王八蛋。
第三,我的選區(中山大同)是全台北市最需要都更的地方,其中更有許多幅射屋和海砂屋,卻二十年無法重建。居民意見不一,多家建商角力,再加上人心不足蛇吞象,只好大家繼續住危樓。我幾次想要幫忙解決問題,到頭來都發現自己太天真。
所以你問我士林王家的問題,我真的不能只看媒體就給你答案。
我對士林王家一案採取比较謹慎的看法,有朋友說我中肯、內行,有人則說對我失望。我想再稍稍回應一下。
第一,這件事拖了好多年,我想王家一定向士林區所有的議員立委都陳過情,他們的了解一定比我深很多,很多事不是我一個外地人能知道的。本黨在當地的議員都很優秀,也都很有正義感,如果真有問題,他們一定會有所表現,也會邀請同黨議員共同出面,並不適合由我來大聲疾呼。
第 二,就我自己的中山大同區,我手上目前就有三件類似的案件,每一件都金額龐大,都有多年的恩怨情仇,都要花非常多時間仔细分辨真實和謊言,所以我會對王家 的案子謹慎以對。不管處理的結果如何,我有自信不讓人説我偏坦哪一方,或被任何一方利用,而我也認為這是一個議員應該有的基本原則。
第三,退回二十年前,我會看了“懶人包“就去現場和警察衝撞,但我現在不會。不過我也欣賞那些到現場的學生,因為有熱情就是好事,我們自己也是這樣長大的,不是嗎?
《大陸人看台灣》你拆你的,我說我的
2012-4-5 06:16| 發佈者: want-daily| 查看數: 255| 評論數: 0 |原作者: 馬軍/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陸生
士林王家被強拆這事兒出了一段時間了,台灣名嘴那麼多,本來輪不到像我這種「外人」發表言論。作為一名從對岸過來念書的陸生,除了給台灣人幾句類似「知足吧,這事兒在對岸更多」這種自嘲式的寬慰外,我想我也給不了台灣社會什麼真正有建設性的建議。
因為台灣那麼自豪的擁有分權政治、自由媒體和公民社會,西方那一套自由民主的體系,該有的台灣都有。所以,打一開始,我就認為這個強拆案,在台灣政治社會媒體3種力量的促使下,肯定會有一個圓滿的答案。最起碼,即便這次王家倒了霉,吃了惡法的虧,下次也不會再發生。
然而我想到的,跟我看到的,似乎完全不一樣。這件事兒上,本以為競爭性的政黨關係應該可以起到互相制衡的效果,然而事實不是這樣。選舉時口口聲聲要為民喉舌,恨不得一顆紅心獻給百姓的民意代表們,在這件事兒上卻集體噤聲,除了在強拆當天鏡頭前義正詞嚴地念了幾句聲明罵了幾句對手之外,其餘時間全都不見蹤影,我以為會在台灣看到那些立委為了百姓利益,會昂首挺胸面對拆遷機器的畫面,看來這次是見不到了。
讓我感到激動和欣喜的,反倒是那些為了王家利益站出來的學生們,龍應台筆下那些不會鬧事的新一代們,似乎又找回了當年台灣學運的精神。讓我在對台灣的政客們失望之餘,感受到了一股希望的力量。
媒體的表現也讓我感到有些意外,真理在這件事兒上似乎沒有越辯越明,反倒越辯越糊塗。有的媒體看到此事當然眼前一亮,一個個卯足全力火力全開,倒沒有多少真正是心疼王家,只是想藉著此事,要把馬英九、郝龍斌拉下台;有的媒體語重心長梨花帶雨,為「依法行政」的郝市長抱委屈,更有甚者,說「要時刻警醒王家這種操縱民粹的做法」,本來就夠荒誕的強拆戲,上了政論節目的桌,變得更加的滑稽。
向來被稱為「第四權力」的媒體,在台灣更像是政黨角力的「第二戰場」,而且從這件事兒的發展上來看,貌似有取代立法院成為政黨角力的第一戰場的趨勢了。本來應該是在立法院拍桌子瞪眼睛的話題,現在成了政論節目裡隔空對罵的攻防戰,媒體賺足了收視,民眾宣洩了情緒,外界滿足了好奇。只是不知,被拆的王家,今晚住在哪裡。
丁庭宇‧張欣‧佛里曼
【聯合報╱社論】2012.04.10 03:26 am
把這三個名字連在一起,是因台北市副市長丁庭宇,與大陸女企業家張欣,日前在博鰲論壇對「民主vs.效率」有一場微辯論;而紐約時報專欄作家佛里曼對這個題目也有過頗可玩味的論述。
張欣與丁庭宇的微辯論,是從文林苑事件出發。先摘兩段二人之間的對話。張欣問:「王家的房子被推土機推倒,導致社會緊張,民主是否會放緩城市發展呢?」丁庭宇答:「我們非常相信民主,永遠不會使民主拖延城市的發展。」張欣再問:「如果你有完全自由,可以建設一座城市,你不用擔心民眾,不用管媒體,也不用擔心學生,你會為台北市做些什麼?」丁庭宇答:「妳描述的其實是一個很恐怖的情況,我們需要媒體,需要市議會,需要他們為城市的發展做出平衡……,一個城市如果沒有媒體,沒有市議員,那就不是一個健康的城市。」
這是一場「民主vs.專制」、「民主vs.效率」的微辯論,其實也正是近幾年來全球政經人士腦中共同思考的一個大課題;且不只是停留在「城市發展」的層次,而是對民主資本主義及專制計畫經濟的全盤再思考。尤其在二○○八年金融海嘯自華爾街爆發後,資本主義民主體制的道德性及自我糾錯機制受到強烈質疑;相對於中國大陸那樣的專制國家,民主國家顯現的效率及危機管理能力相對低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儼然不再是一個任人嗤之以鼻的笑話,而成了可以認真面對的政經模式。所以,在張欣的口吻中,也聽得出來似有幾分「優越感」。
丁庭宇的答辯,有足夠的道德立場,但他卻技巧地迴避了民主制度在效率面的問題;而佛里曼則對此直言無諱。佛里曼以美國與中國大陸對比,他說:「我們相信,中國有九十%的潛在利益來自二流的政治制度,極大部分都來自獨裁統治;但美國的潛在利益只有五十%來自我們一流的政治制度。我們所得到的遠遠少於我們可以、應該、也必須從我們的民主體制裡所獲得的。」
「假如美國能做一天中國」,更是佛里曼最勁爆的理論。他說:要是美國能做一天中國有多好,在這一天裡,我們可以制定所有正確的法律規章,克服了民主政治難以作成決策的最差部分,僅僅一天就夠了,第二天我們就可以做回原來的美國。這是一個狂想,卻顯示即使佛里曼相信民主政治是「一流的政治制度」,但他也認定民主政治有其弱點。在這一方面,丁庭宇的副市長身分,使他的言論空間不如佛里曼。
制度的差異,難免影響到城市發展。最顯著的對比,是以印度的城市建設與中國大陸比較。但是,像中國大陸那樣,在所有的牆面上用白漆畫個圓圈,裡頭寫個「拆」字,一整片區塊幾個月後就成了一大片高樓大廈;這裡頭可能有成百成千的顛沛流離的「王家」,沒有媒體、沒有市議員、沒有政黨為他們說話,他們用身家生命去成就了曾是自己的「城市」,但自此這個城卻也可能不再是他們的「城市」了。這當然不是天經地義的做法,否則就不會有烏坎村。
尤有甚者,制度的差異影響所及尚不只在「城市發展」而已;在漂亮的城市裡,因專制腐敗而在那些美麗樓宇中藏污納垢的「不漂亮」元素,才是那個城市真正的內在素質。誰都希望見到城市有漂亮的建築,但城市不會只因美麗的樓宇而漂亮!
台灣的市容,「老矮醜」的建築與「新高美」混搭,摩托車與轎車、公車混搭,使得城市真的不夠漂亮;但台灣就是在這種「混搭」之中一路走來,那種「共生/共榮/共醜」的景致,顯示了台灣一頁美麗的滄桑,也使得僅僅一個「王家」就能鬧出如此轟動的新聞。由此可證,台灣的街道真正反映了台灣的民主內涵,這是從不漂亮的市容看到了台灣的內在之美。
在台灣,好不容易從戒嚴威權時代走過來,大概沒有人會想回頭去「做一天的中國」;但是,如果你不具副市長的官職,卻也可在肯定民主的同時,承認佛里曼的憂慮亦具有相當的真實性。我們絕對反對一個如張欣所說具有「完全自由」的政府,但也不願見到如佛里曼所形容的內耗空轉、甚至撕裂的民主。
其實,不少的台灣人都會有像佛里曼一樣的感慨:「我們所得到的遠遠少於我們可以、應該、也必須從我們的民主體制裡所獲得的。」
【2012/04/10 聯合報】@ http://udn.com/
文林苑住戶網路對決 36戶的居住正義臉書登場
NOWnews – 2012年4月30日 下午12:03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文林苑都更案爭議未落幕,同意戶期盼盡早看到建案完工、回新家,異議戶則力保家園、要重建,雙方對決態勢延伸至網路。在臉書(Facebook)上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與「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粉絲團,各自爭取各方認同。
異議戶王家人日前在建地蓋起組合屋,同意戶也搭起簡易帳篷,雙方就在都更建地上對壘。異議戶每天都有聲援人士來回穿梭,不時辦理「土地正義」演講,凝聚力量,還有熱心人士架起攝影機轉播,讓關心此案的網友可以在網路上看到建地的變化。
都更受害者聯盟強調,事實上王家一直和同意戶站在同一陣線,都想趕快平安回家、安居樂業的心願不變。搭建組合屋不是為了阻擋住戶回家,而是要求政府、建商正視解決。
同意戶則多次向聲援王家的學生喊話:「他們(王家)侵占的地方是我們每個住戶的地方,因為你們是違法的,希望你們(學生)回家。」
同意戶還透過「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粉絲團發聲,持續咬定王家有參加審議過程說,「由於王家的土地屬於畸零地,並且也已超過38年屋齡。據我們大家所知,王家的土地並不能排除在外。不管是安全因素還是社區再造,用意都是要給大家一個全新的住家。因此,不管王家同意與否,身為鄰居的我們都知道補助條件的高低,才是這件事情的重點。」
同意戶也質疑王家是為了爭取資源、抱持很大的期待,才不同意都更,住戶李小姐回憶說,「王家不只一次談到一坪換三坪太少等等的比較條件。」
住戶蕭先生也談到,「民國95年到96年間,文林苑都更召開說明會的同時,王家有到場參與,事後房子就突然裝潢。當時鄰居之間也很納悶,不是要準備都更計畫了嗎?為何要改建?」
同意戶還透露,王家也曾對認識住戶表達「可以考慮參加」。指稱王家不但在民國96年有參加權利變換說明會,「在協調過程中還要求樓層的選擇權、車位選擇權,拆遷費、裝潢及裝修費等。」
文林苑住戶 明年底終可回家
作者: 陳芃╱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3日 上午5:50
在永春都更案之前,北市另一全國知名的都更案是文林苑案。市府2012年強制拆除當時的拒遷戶王家,引發軒然大波;直到去年5月,王家和實施者樂揚建商在法庭上和解,才讓此事落幕。現在,文林苑工程持續進行,預計明年底住戶就能住進新家。
文林苑都更案2009年經北市府核定,原定2012年完工。38戶原住戶中,擁有2戶的王家未簽同意書,更表明從來就不想參加都更。2012年北市府強制拆除時,大批聲援學生和民眾聚集王家,最後是上千名警力一一將人抬離。
強拆過後,陸續又歷經王家在原址搭建組合屋,樂揚建設對王家提出無權占有訴訟;另一方面,36戶同意戶也不斷向市府陳情,希望讓案子早日動工,最後在去年5月,王家和樂揚在法庭和解簽字,爭議才劃下句點。
昨日同意戶自救會長謝春嬌表示,現在大家可以透過臉書掌握施工進度,老鄰居偶爾還會聚會,或一起到工地看看情況。不過,想到以前辛苦的抗爭過程,她心裡還是很難過。
樂揚建設表示,文林苑完工後將有96戶,70%至80%的原住戶都會搬回來,也包括王家。樓高將達15層,已蓋到13層,工程進度穩定,預計明年底就可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