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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2012.03.16 04:51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如果不分對象、不經收信人同意就大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郵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總賠償上限可達兩千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政府機關近十年來都想要立法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民眾若覺得垃圾郵件想要求償,黃文哲表示,第一是一定要保留信件,作為舉證,接著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累積滿二十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民眾也可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要求一百至五百元的民事賠償,總賠償金額上限為兩千萬元。

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黃文哲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不包括內容。民眾如果收到色情郵件,除尋求團體訴訟外,也可自行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定罪。

【2012/03/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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