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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翻修 企業盈餘一年配2次

工商時報 2013-10-21 01:30 記者呂雪彗、張中昌/台北報導

公司法大翻修,上市櫃企業股東有福了!,行政院今(21)日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未來公開發行公司盈餘分派不必等年度終了,期中即可分派盈餘,如此上半年業績不錯的上市櫃公司,一年可分配二次盈餘。

針對獲利良好的發行公司,未來可增加盈餘分派次數,金管會證期局長吳裕群表示,先前業者已向經濟部反應相關議案,若行政院通過,證券相關法令也會配合修正。

吳裕群強調,國內導入IFRIs新制後,半年報不必經會計師簽證,未來若一年能分配兩次盈餘,應該要回歸半年報也必須會計師簽證,盈餘分配至少會較有公正性。

政院今召開政務審查會,審查公司法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實施多年的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終了分派盈餘的規定,此次有重大改革,明訂期中得分派盈餘,不必等年度終了。官員強調,如此可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半年若有盈餘分派,股東不願再投資即可處分持股,而企業經營彈性增加,也有助創投或企業注資。

證期局官員表示,國外有相關做法,即採每季發放盈餘,對於一般散戶而言,如果增加股利派發次數,例如一年拿到兩次盈餘分派,可能會提升股民的進場意願。不過,公司分派盈餘股利時,須經由除權息、融券回補等流程,若次數增加,對融券戶可能就有提前強制回補壓力,可能會降低投資人的融券意願。

此外,這次翻修公司法,也對員工分紅進行修正;官員說,員工分紅費用化已於2008年元月實施,這次刪除公司法第235及240條,取消有關「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規定,更落實員工分紅入股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趨勢。

官員說,員工分紅費用化施行5年多,盈餘分配為股東權益,員工分紅以及年終獎金均非屬盈餘分配,必須當費用處理,如此修正對外國投資人投資或併購意願可望大幅增加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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