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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不明、恐嚇取財 林益世一審判7年4月

【聯合晚報、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2013.04.30 06:15 pm

林益世涉嫌索賄案台北地院下午一審宣判,林益世被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妻子、母親、兩位舅舅則都被判無罪。

去年10月,檢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隱匿貪汙所得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四罪起訴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舅舅沈煥璋、沈煥瑤也一併被起訴。

今天台北地院一審宣判,林益世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隱匿貪汙所得罪等三罪被判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法官加判林益世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被判處5年6個月,兩罪合併執行,共7年4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1580萬,之前查扣的2300萬元及31萬美金予以沒收;至於妻、母、舅舅部分,則都是全身而退,被判無罪。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今天都沒有到庭聆聽,林益世辯護律師聽聞判決結果,對於無罪的部份表示欣慰,至於其他罪行被判7年4個月,則表示目前還沒有看到詳細的判決書,不願意予以回應。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被視為大貪官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特偵組在去年10月起訴全案時,原未對林益世具體求刑,不過,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檢方特別引用「豺狼當道」的典故來形容林益世的索賄惡行,並求刑無期徒刑;台北地院下午4點一審宣判,若合議庭認定有罪,林益世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

馬清廉招牌砸鍋

在特偵組偵辦期間,一度傳出副總統吳敦義疑涉入案情,不過,檢方在起訴時,特別提出3大理由澄清吳敦義並未涉案。而獲馬英九總統不次拔擢重用的林益世,在驚爆貪汙索賄案後,馬的清廉團隊招牌遭外界嚴厲抨擊,加上日前爆發的太極雙星案,馬英九黨主席辦公室前主任賴素如遭收押偵辦迄今,下午的判決,勢必會在政壇發酵。

在本案中除被訴的林益世外,還包括協助藏匿賄款的林妻彭愛佳 (中視前主播)、林母沈若蘭,以及他的2個舅舅沈煥璋、沈煥瑤也一併被起訴。其中,沈若蘭還成了林益世收賄案的共犯,遭求刑10年。

林益世被特偵組起訴4大罪名,共有違背職務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2項貪汙指控就被求處無期徒刑,若法院認定林益世成罪,最重將可判到無期徒刑。

檢引豺狼說批林

檢方在林益世案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強烈對比的方式,痛批林益世,昔日參加紅衫軍反貪倒扁活動時,號召年輕人站出來,卻在2010年收了陳啟祥6300萬之後不到一個星期,在部落格發表文章,強調從政第一要件是清廉,認為林益世言行不一,太過諷刺。

根據特偵組起訴認定,林益世是在擔任立委、行政院祕書長期間,先後利用他職務對國營事業的實質影響力,介入中鋼、中聯等公司標售爐渣、轉爐石等業務,甚至對經濟部長施顏祥及中鋼董事長施壓,幫業者地勇公司取得相關合約,然後在立委任內,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去年初升任政院祕書長後,又向陳索賄8300萬元未遂。


林益世 認收錢不認貪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3.04.30 04:23 pm

林益世涉貪案下午宣判,觀察林益世從特偵組到法院密集審理時的說法,林益世承認幫業者陳啟祥作選民服務,協調爐渣合約有成,拿的6300萬元是他應得的酬勞,承認拿錢但不認貪汙。

林益世認為,他擔任立委時,幫陳啟祥協調爐渣合約是選民服務,陳啟祥說事成後,會幫忙贊助選舉,自認所拿的6300萬,並不是貪汙款。照林益世此邏輯延伸,既然6300萬元並不是貪汙犯罪所得,衍生的洗錢行為,乃至財產來源不明罪,都不成立。

一人攬 想保一家五口

林益世的訴訟策略,全繫於他一個人身上,承認拿錢但不認罪,他能保得住一家五口,要就全贏沒事,不然就全部有罪。

林益世在審理中說,他不貪圖榮華富貴,不是陳啟祥口中的大壞人,林母沈若蘭也說,她相信兒子沒有做犯法的事,但檢方則痛批林益世位居高官,竟假藉喬事斂財,林妻彭愛佳則反駁檢方指控說:「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把他打成賓拉丹。」


觀察站/立委喬事涉貪 關鍵在影響力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2013.04.30 04:23 pm

林益世案在台北地方法院最後言詞辯論庭,蒞庭檢察官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影射林益世是「豺狼」,痛批民代用選民服務為藉口喬事,讓公股事業淪為民代牟利工具。其中,立委「喬」事情拿錢,幹起「牽猴仔」的角色,長期以來為外界詬病,但要連結到構成犯罪,關鍵還在於對價關係,甚至是立委的職務實質影響力,本案判決將會予以釐清。

林益世被控的索賄案,共包括既逐的6300萬元,和未遂的8300萬元,其中,林益世立委任內,另身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也就是政界俗稱的大黨鞭,影響力並非是一般陽春立委所能及,這也是檢方在蒞庭時,論述攻擊的重點,認為林益世在護航執政黨法案時,角色舉足輕重。

至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檢方指控林益世在內閣忙於美牛政策及基本工資爭議時,卻以秘書長之姿喬事賺錢。就檢方看,林益世的大黨鞭身分,即可以對經濟部長施壓,更何況是政院的秘書長身分,由於貪汙也處罰未遂犯,只要有期約 (檢方認為3、3、23的數字要求)的行為,便可構成,這將是合議庭審酌的重點。

讓林益世「一刀斃命」的陳啟祥錄音光碟,使得林益世從特偵組偵辦期間到法院審判,都承認有拿錢,但他泣訴:「道德上,我已經是一個階下囚。」並說,他當立委時最大的錯誤,就是收下陳啟祥的6300萬元,而未請陳將錢直接投入地方選舉之用。

法界人士說,錢進自己的口袋,如同扁雖自辯政治獻金,但卻改不了錢進扁家的事實,最高法院在判決龍潭購地案時,總統的實質影響力,成了判決的關注重點。林益世案如何判決,關鍵也在於林益世的立委、政院秘書長的職務影響力,法院將如何認定上。


林益世案外案 特偵續辦貪污案

【中央社╱台北30日電】2013.04.30 07:08 pm

台北地院今天判林益世7年4月徒刑。特偵組表示,林益世案外案,包括高雄巿副議長蔡昌達涉貪污等數案,仍在持續偵辦中。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應執行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益世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均無罪。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去年10月25日依貪污等罪嫌,將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章、沈煥瑤5人起訴,其中認定林益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索賄罪、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項罪名。

特偵組偵辦林益世案期間,查出高雄市副議長蔡昌達在擔任高雄縣議員期間涉嫌向高雄巿環保局施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嫌部分,目前另案偵辦中。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林益世案後續衍生發展出數個案件,不只蔡昌達這一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被查辦的對象及罪嫌,但對於外界有疑問的部分,「特偵組該查的都會查」,待時機成熟時,再向外界公布「偵查結果」。


林益世案 特偵將研議是否上訴

【中央社╱台北30日電】2013.04.30 06:46 pm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對林益世一審獲判7年4月指出,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貪瀆」,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應執行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益世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均無罪。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汙」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對於一審判決,陳宏達表示,不驚訝,因為公訴檢察官曾告知,法官可能會變更起訴法條;陳宏達說,檢方至今仍主張林益世是「貪瀆」犯行,雖與一審法院認定不同,待收受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1名資深檢察官表示,一審未認定林益世有實質影響力,等於打了特偵組一巴掌,一審這樣的法律見解,不利於防貪或肅貪。另有檢察官說,特偵組似乎「流年不利」,近年幾件案件都辦得不順利。

特偵組在去年10月25日認定林益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索賄罪、隱匿貪汙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項罪名起訴。檢方為說明林益世在此案的「實質影響力」,除引述最高法院有關扁案的判例,也引述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的洛克希德案例。


陳啟祥列污點證人繳處分金 緩起訴確定

【中央社╱高雄30日電】2013.04.30 06:46 pm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賄林益世部分,2人已支付緩起訴處分金,獲緩起訴確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林益世涉及向陳啟祥索賄涉貪案,去年10月25日依貪污等罪起訴林益世、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沈若蘭的兄弟沈煥章、沈煥瑤等5人。

林益世案偵結後,特偵組於去年10月31日彙整陳啟祥及程彩梅卷證資料,以卷宗隨案發交高雄地檢署偵辦。特偵組對於陳啟祥自白認罪,供述對案情有重大貢獻,檢方同意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列為「污點證人」。

雄檢受理後分案著手偵辦,陳啟祥和程彩梅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全案於今年3月29日偵結,予以緩起訴,2人需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並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再議。

雄檢表示,陳啟祥和程彩梅已於4月12日完成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200萬元、50萬元,緩起訴處分再議確定。

壹週刊去年6月間報導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公司取得爐渣採購合約,向陳啟祥收取價值6300萬元的美元現鈔;去年約滿前,林益世又索款8300萬元,但陳啟祥未付款,公司遭到斷料。


林益世被判有罪 律師:遺憾

【中央社╱台北30日電】2013.04.30 06:46 pm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7年4月。辯護律師說,感到遺憾。

台北地院審結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

林益世辯護律師陳松棟聆判後說,對於法院作出部分有罪判決,站在辯護人的立場,他感到遺憾,有罪部分會研究提起上訴;至於林益世被控貪污部分獲判無罪,他感到欣慰,但因尚未看到判決理由,其他部分無可奉告。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等4罪起訴;妻子彭愛佳等人也被依洗錢等罪起訴。


檢求無期刑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自由時報 2013-5-1

〔記 者侯柏青、張文川/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索賄、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台 北地院昨宣判,認定林所為不構成收賄罪,但其「喬事收錢」等行為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林益世應執行七年四個月 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母、妻、舅同被訴 都無罪

檢方起訴本案共犯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涉貪污及洗錢罪,妻子彭愛佳、大舅沈煥章、小舅沈煥瑤也涉洗錢罪。但因北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罪,不衍生洗錢問題,判決四人均無罪。

這項判決一出,各界強烈批判,認為若依此判決標準,前總統陳水扁與吳淑珍也不過是「恐嚇取財」,民進黨立委則質疑「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貪污」,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林益世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將上訴」。

台 北地院審理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錢,協助向中鋼公司施壓後取得瀘渣合約一案,認為林益世九十九年間僅轉達請託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 果,未影響經濟部的行政決定。合議庭表示,林益世施壓的對象中鋼、中聯等是民營公司,根據「罪刑法定」與「禁止類推原則」,並不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行為 收賄罪。

檢方開庭時舉最高法院對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判決,認定總統對官員有實質影響力,收賄觸法,認為林益世貪 污。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案和前述幾案不一樣,林「喬」的是「私經濟」行為,既對中鋼等民間公司沒有行政指導權,也未實際對經濟部施壓影響決策或人事,兩 案截然不同。

合議庭表示,合議庭勘驗「一刀斃命光碟」後,認為當初是陳啟祥主動提及八千三百萬元,林益世沒暗示索賄或恫嚇,所以林被控索賄罪的部分判無罪。

不 過,合議庭認定,中聯和地勇當年洽談轉爐石合約時,林益世多次電話施壓中鋼總經理鄒若齊,還恐嚇中聯董事長翁朝棟,在他威逼恐嚇下,地勇順利和中聯締約, 林益世取得兩千三百萬元代價及一千萬元公關費(美金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元),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出爐 各界強烈批判

合議庭另認定,林益世在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處存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鉅款,但他無法交代鉅款來源,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林益世二年,創下該罪實施以來判刑首例。

另林益世是否涉及藉勢藉端勒索罪部分,合議庭認為,該法條規定,勒索的目標物應該是「財物」,林益世當時要求中鋼、中聯給予的卻是「締約權」,因此不構成該罪名。

詭異的是,陳啟祥承認行賄六千三百萬元,獲檢方緩起訴確定,但被控收賄的林益世反而不構成收賄罪。

合議庭昨天公布一百九十八頁的判決書,另加上數十頁的附件表格,以長達十三萬字論述林益世的犯罪態樣。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不涉貪污,受命法官紀凱峰解釋,法院審案必須拋開藍綠和人民的法律感情,要依法審判,不能因為被告的舉動很可惡,就羅織罪名。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 林首位被判刑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2013.05.01 03:10 am

林益世擔任立委任內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卻無法說明三筆可疑鉅款來源,被判處兩年徒刑,成為首位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的公務員。

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前年修正,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特偵組認為修法前的條文對林益世較有利,依舊法起訴林,刑度為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林益世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何一年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申報所得總額,就有說明義務,但林卻無法交代來源。

特偵組先後在彭愛佳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保管箱扣得九百五十萬元、三百卅萬元,還有林益世交給母親沈若蘭的三百萬元不明款項(藏匿在林益世舅舅沈煥瑤保險箱),合計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法院請彭愛佳說明來源,她說保管箱的錢是私房錢,部分是父親彭武州大陸經商的養老金,並非丈夫林益世交付;彭武州出庭也證實,他將養老金託由女兒保管,採現金方式交付。

法院傳喚彭武州生意夥伴吳進智作證,吳卻說工廠結算的盈餘及股金,一律都是電匯付款,而非現金發放;法院研判彭武州說謊,認定彭愛佳的錢,是林益世直接或間接交付。

沈若蘭曾說三百萬元是林益世交付,後來又說是「自有財產」,與兒子無關;特偵組起訴後,沈女改,說錢是丈夫林仙保交付保管,供詞前後反覆。

判決指出,沈若蘭不斷翻供,主要是見檢方扣押不法所得金額,已超過業者陳啟祥行賄林益世的六千三百萬元,她擔心兒子無法交代資金來源,吃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官司,才以自有或交付保管搪塞,供詞不足採。


林益世涉貪案偵審大事記

【中央社╱台北30日電】2013.04.30 06:46 pm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7年4月徒刑。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1年6月27日,壹週刊報導,林益世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特偵組隨即剪報分案。

--101年6月28日,林益世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收賄,並到士林地檢署控告陳啟祥和壹週刊涉嫌加重誹謗。特偵組發傳票給陳啟祥,要求到庭作證。

--101年6月29日,林益世請辭行政院秘書長,在電視政論節目喊話,要求陳啟祥「有證據快拿出來,讓我一刀斃命」。特偵組深夜拘提陳啟祥。

--101年6月30日,陳啟祥接受偵訊並轉列污點證人,同時提交電話通聯及2片錄音光碟給特偵組。

--101年7月2日,特偵組以林益世涉犯貪污重罪,且有滅證之虞,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林益世隔天被移送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101年7月4日,林母沈若蘭主動到案,交付特偵組濕鈔1800萬元,檢方諭令她200萬元交保。

--101年7月5日,林妻彭愛佳帶檢察官到銀行查扣另一保管箱,檢方諭令她100萬元交保。高雄地檢署再搜林益世高雄住處,查扣金爐及美鈔灰燼送刑事局化驗。

--101年10月25日,特偵組依貪污等罪嫌,起訴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全案移審台北地院,法官裁定林益世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102年3月23日,林益世父親林仙保驟逝,遭限制住居的林益世為南下高雄治喪,向台北地院聲請變更住居地獲准。

--102年3月29日,雄檢偵結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賄案,予以兩人緩起訴處分,分別應繳給公益團體200萬元、50萬元處分金。

--102年4月30日,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


輕判7年4月 直擊林益世爽歪歪
收6300萬竟不算貪污


蘋果日報 2013年05月01日

【綜合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去年遭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等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昨推翻特偵組見解,認定林益世沒貪污,僅是接受選民請託辦事趁機恐嚇拿錢,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輕判他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折合台幣3300萬元的不法所得沒收,至於原先被認定是貪污共犯、涉洗錢罪的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與兩名舅舅,則全部獲判無罪。

昨天下午宣判前,林益世在北市住處接受《蘋果》專訪,他一再向社會道歉,甚至表示自己生活樸實節儉。他隨後到律師事務所,未到庭聽判,4時判決出爐後,《蘋果》4時45分就直擊他和妻子彭愛佳、律師團走到戶外陽台聊天,開心地仰天開懷大笑,說話時還不時大力拍律師的肩膀、手臂,表示讚許。
昨晚7時許,林益世夫婦搭車到北市中崙派出所報到,兩人作低調狀,牽手走進派出所,對媒體提問都答:「謝謝。」稍晚透過律師發表新聞稿強調:「本人絕無任何恐嚇的行為,本人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救濟。」

76%民眾認為沒天理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蘋果》昨民調顯示,高達7成6受訪民眾認為「判太輕,沒天理」,僅不到1成民眾認為「合理,相信司法」。網友cblin0605砲轟:「至少(要判)十幾二十年。」網友kent更酸:「按照這刑度,賴素如可以安全下莊了。」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也說:「判決結果與國民法律感情有很大落差。特偵組將研議是否上訴。」法務部官員表示,本案定讞刑期如果與一審判決相同,依規定林益世須服刑滿一半,也就是3年8月,且累進處遇達2級,才符合申請假釋門檻。

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及去年初擔任立委、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對國營事業實質影響力,介入中鋼、中聯公司標售的爐下渣、轉爐石等業務,並對當時的經濟部長施顏祥及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施壓,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合約,共計向陳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

4親人洗錢竟無罪


去年陳啟祥向特偵組檢舉後,林益世遭收押,並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索賄、隱匿貪污所得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兩名舅舅也遭一併起訴。

林益世移審後被押了117天,在去年10月26日以5千萬元交保。

但法官認定,林益世是用個人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的影響力,幫地勇喬合約,不是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且對象是民間的中鋼、中聯公司,均屬私人契約利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

但因林益世在喬合約過程中,曾恫嚇中鋼、中聯的主管,法官改用《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此外由於林益世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的來源,另遭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林也是該法條首位被判刑的公務員,兩罪合併判7年4月,禠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折合台幣3300萬元的不法所得沒收,至於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與兩名舅舅則獲判無罪。

昨判決中雖痛批林益世「視公股事業為囊中禁臠及業外生財工具,對之予取予求,毫不手軟。」還指林的犯罪動機及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權勢與金錢欲望,不值得同情。不過律師許文彬批評:「合議庭所用的法條很奇怪,恐有爭議,此案應成立藉勢藉端勒索重罪才對。」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批評:「合議庭一味求安全,竟採保守態度輕判。」

法官:回歸法律面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昨說:「判決結果完全不符社會期待,不利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前主席蔡英文說:「人民期待的是司法標準一致,莫因不同政黨或執政因素受影響。」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殷瑋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對於外界批評,林案受命法官紀凱峰昨強調:「沒有任何政治力介入,若有人要介入就是找死,希望回歸法律面,不能因外界一面倒說林可惡,法官就要順應民意定他罪。」

林益世高雄鳳山老家昨聚集大批媒體守候,但林母沈若蘭並未現身。鄰居私下說:「太扯了!應重判才對!」林益世舅舅沈煥瑤昨未接電話,不知其回應。

林益世45歲

●學歷:台北醫學院牙醫系
●婚姻:已婚,妻子彭愛佳為中視前主播
●經歷:
◎行政院秘書長
◎第4、5、6、7屆立委
◎國民黨副主席、政策會執行長
◎2005年曾代表國民黨參選高雄縣長失利
●家庭:
◎父親林仙保為前省議員、高雄紅派大老,今年3月過世
◎母親沈若蘭是林仙保的二房
●去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夫妻在高雄鳳山有3筆土地與建物,登記在林名下;妻名下有一筆北市房產,約9.4坪
◎夫妻共有4700多萬元存款、事業投資10萬元、股票票面價值32萬餘元。林有176萬元債務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馬愛將林益世輕判… 在野痛批「完全執政 完全護貪」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七年四個月,消息傳開,在野立委昨質疑,林益世藉勢藉端、囂張索賄的事證明確,台北地院對他與家族共犯「重罪輕放,縮小打擊面」,很符合社會觀感「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昨表示,林案發展很可能吻合坊間流傳「一審輕判,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麵線(寓意無罪)」,因為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二審預料變少,若定讞服刑,可能二、三年內假釋出獄,與馬英九總統卸任時間差不多,「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後一句應改成「完全護貪」。

曾揭露林益世貪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認為,林益世罪證確鑿,理當「一槍斃命」,如今判決竟變成無關貪污,而同樣沒有法定職權,前總統陳水扁在二次金改案被指有實質影響力,林益世涉地勇案卻被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司法袒護、雙重標準莫此為甚,馬團隊除核心貪腐,也是司法不公的操弄者。

台聯立委黃文玲說,依檢察官起訴林益世的四大罪名,刑期合計重達無期,最低應有廿年以上,法官因人設事,不採貪污治罪,反而輕判,匪夷所思。

有行賄者卻沒受賄者

立委︰司法邏輯不通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地勇負責人陳啟祥坦承行賄,被檢方緩起訴,一審輕判林益世,不算索賄、貪污,是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全案「有行賄的,沒收賄的」,就算是恐嚇案,陳是被害人,反遭緩起訴,司法邏輯不通,法條引用似乎經過設計,全因林益世是馬子弟兵。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說,林益世貪瀆案從調查、起訴到審判,馬政府早就畫下垂直、水平的紅線,連藏匿贓物贓款的共犯,包括林妻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與兩名舅舅都無罪,擺明是「政治凌駕司法,司法貞操淪喪」的政治判決,令人遺憾。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也指出,司法機關應確實調查釐清案情,並對社會做出合乎法理情的說明。


民進黨:不符社會期待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針對林益世僅被輕判七年四個月,民進黨與前黨主席蔡英文昨都質疑判決結果完全不符合社會期待,和外界的預期落差很大。

綠營內部對林益世被輕判相當氣憤,曾追擊本案的民進黨中執委洪智坤在臉書上破口大罵說:「司法很黑、益世貪金,真正黑金。三三二三才判七年四個月,幹~~~~~~~~」。

損人民對司法信任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表示,外界對檢調偵辦過程有非常多的質疑,進而影響到如今這樣一個完全不符社會期待的判決結果,與多數民眾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

林俊憲強調,司法要獨立,要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必須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如今的判決結果讓社會對政黨因素有很大的想像空間,也不利於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蔡英文昨受訪時表示,這與外界的預期,落差滿大的。至於真正的理由,還是要等判決書出來後才知道。但是民眾期待司法對於屬性相同的案件,標準應該一致,不要因為不同的政黨或執政的因素就受到影響。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也表示,由於台北地院對林益世案不是以收賄罪來判決,而是用恐嚇取財和公務人員貪瀆來判刑,在法律適用的條文不同,所以最後的判決才會和社會期待有落差。至於為什麼沒有用收賄罪來判刑?謝長廷則表示,因為還沒有看到判決書,所以沒有評論。


國民黨:尊重司法判決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對於林益世案一審判決結果,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殷瑋昨低調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林益世案去年六月爆發後,重創馬政府的清廉形象,檢方還在偵查階段,國民黨就趕緊祭出黨紀「切割」。雖然林益世七月已主動表明退黨,不過,國民黨考紀會在龐大社會輿論壓力下,火速做成決議,將林益世「開除黨籍」。

國民黨當時曾說明,林益世雖然表明願意自動退黨,但林益世長期受黨的栽培,身居黨政要職,「竟犯下大錯,嚴重損害黨譽」,決議予以開除黨籍。


爐渣背後勢力現形 近日偵結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林益世涉貪案一審昨宣判,但中鋼爐渣分配大餅幕後疑有不少官、商、民代涉案,現由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分流合擊另案偵辦中。據了解,檢方除鎖定高雄市副議長蔡昌達替天山資材公司撐腰,加上高市環保局以環境污染為由,不尋常地發函中鋼要求斷貨,連前立委蔡豪也曾暗中替另家永豐盛公司出面,要求林益世不要再幫陳啟祥,檢方連月密集調查,近日將偵結此案。

陳啟祥向特偵組咬出,高市前環保局長李穆生、副議長蔡昌達強勢介入爐渣分配運作,檯面上不但有公聽會想封殺他,藉此把中鋼爐渣業務轉給其他競爭廠商,環保局以污染環境為由密集對地勇公司開罰,並發函給中鋼要求禁止出貨,造成地勇遭斷料,後來中鋼貨源順勢被天山資材接收。

特偵組還查出,林益世為幫助陳啟祥取得中鋼爐渣合約,曾當面向當時的經濟部長施顏祥關說,並致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而且還曾對陳啟祥提到「這次我要處理好幾個委員,所以我要用不一樣的處理方式」、「我要分給幾個人,去鋪排一些工作」,且稱要把六三○○萬元分成三份,一份給中耀、一份給中聯,另一份是公關費用;由於陳啟祥稱,林益世還說要給中耀三千萬元,檢方認定中鋼集團有內鬼,日前大規模約談過中鋼高層及相關業務負責人。

特偵組還查出,中鋼內部與多名高雄民代等兩大股勢力為龐大利益在背後較勁施壓,業者各顯神通,暗中找有力民代當門神,懷疑陳啟祥除找林益世外,另有爐渣業者也送錢給幕後藏鏡人以取得中鋼合約,甚至逼迫中鋼與高雄市環保局聯手將地勇斷料。

檢方還掌握,高雄市議員劉德林、前市議員楊見福及議長許崑源的太太都曾向環保局關心過地勇案,不過,前環保局長李穆生被約談時表示「民代受選民請託,關心案情在所難免,但未涉及不法,一切依法行政」,檢方對此仍在釐清案情細節。


繳完處分金 陳啟祥緩起訴確定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益世涉嫌貪瀆案,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及女友程彩梅涉行賄林六千三百萬元部分,經高雄地檢署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由於陳、程已分別向國庫支付二百萬元、五十萬元,檢方報請高雄高分檢再議後確定結案。

據了解,高市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去年向週刊爆料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深入追查後,林益世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陳啟祥與女友程彩梅涉嫌行賄部分,移轉雄檢偵辦。

雄檢檢察官清查,九十九年間,被告陳啟祥、程彩梅(五十五歲)二人涉嫌行賄林益世六千三百萬元後,由林向中鋼等單位施壓,讓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後因續約問題,陳不滿林益世索求金額過高而向特偵組檢舉。

陳啟祥透過程女親家吳門忠之女友陳蓮珠及其胞兄陳志卿介紹,結識林益世的樁腳郭人才,再由郭連繫約二人見面。

今年三月底,經雄檢偵結,認為二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但陳、程應分別向國庫支付二百萬元及五十萬元,並依職權送請高雄高分檢再議,二審檢方對此沒有意見,加上陳、程二人已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此案確定告一段落。


訴訟大半年 彭愛佳攤私密為夫求情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2013.05.01 11:22 am

林益世席開千桌、買鑽戒娶彭愛佳,笑著說生三個小孩就好。六年後,彭愛佳站上法庭,哭說嫁到林家很辛苦,生不出孩子。大半年的訴訟過程,始終展現夫妻情深一面。

林益世二○○四年被拍到摟著彭愛佳散步,隔年「認了」林彭戀;又因彭愛佳八月卅日出生,特地申請代表「我的8300」的「8300-ME」當車牌號碼。

林彭戀二○○六年修成正果,在高雄擺上千桌酒席,朝野政黨高層均到場祝賀。「親愛的老婆,一年一個,三年就好。」林益世當時發豪語要生三個兒子,逗得彭愛佳笑不停,濃情蜜意。

去年六月,林益世遭特偵組約談,舉國譁然,當時彭愛佳面帶微笑語氣堅定說:「我百分之一百相信我老公;一個曾經跟人家收過錢的人,在地方上是瞞不住的。」那一刻,彭愛佳的自信,讓很多人相信林益世被誣陷。

「嫁給林益世很辛苦,我生不出小孩。」數個月後,彭愛佳在法庭上為了替丈夫求情,不惜把夫妻私密攤在陽光下。

她哭著告訴法官,結婚後從沒有一天睡到自然醒,每天早上起床,就是要跑婚喪喜慶;在地方,夫妻倆只要有一個場合沒到,對方就會覺得被瞧不起,他們天天跑紅白帖,握不完的手、鞠不完的躬,回到家還沒碰到床就累得睡著,至今沒有小孩。

「我嫁給林益世,我願意和他去面對。」彭愛佳說,基於對家人的信任,她從頭到尾沒有懷疑過錢的來源,沒想到配合檢方調查,自己也變成被告。

案件審理以來,夫妻倆總是一同搭車抵達法院,彭愛佳緊跟在林益世後方兩步距離,連坐在旁聽席上也不時望著坐在被告席上的丈夫。

一整天庭訊結束,夫妻倆十指緊扣走出法庭,在閃光燈追逐下沉默離開;面對未來官司,夫妻倆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人事我管 印章我蓋」…只算恐嚇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蘇位榮/台北報導】2013.05.01 04:48 am

「國營事業人事是我決定的,國庫印章也是我在蓋的!」林益世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說他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操控公營事業;但法院認為沒喬成合約,膨風不能認定是藉勢索賄,不構成貪汙。

特偵組認為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替陳啟祥喬合約,續約時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果,構成兩個貪汙罪。但台北地院僅認定,他在立委任內收錢施壓中鋼及中聯,構成刑法的公務員假藉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指出,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或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總經理鄒若齊揚言要撤換中聯總經理金崇仁,原本被評核不合格的地勇公司重新被評為合格廠商,取得部分轉爐石承購權合約。

合議庭認為,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縱使有官股,本質上仍是民營公司,鄒和翁也不是公務員;就中鋼中聯而言,雖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但這個影響力是來自於林益世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行為並無關係」。

林益世請託時,雖向當時經濟部長施顏祥稱「有件中鋼的事請你注意一下」,但事後未再追蹤處理;施顏祥亦未向中鋼中聯詢問囑託,中鋼中聯也沒有任何人事調整。

判決指出,林益世的行為僅在使請託事項能順利轉達給中鋼中聯知悉而已,這樣的請託不是「職務行為」,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是陳啟祥主動找林益世「喬」合約,但沒有喬成;就算林曾向陳啟祥要八千三百萬元做為喬合約的代價,也與他的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的貪汙罪。


合議庭:不能因國民情感 就判林貪汙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3.05.01 03:10 am

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沒有人能干預。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


認定林不構成貪污罪 法界批司法威信破產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林嘉東、黃立翔/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在立委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認定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有法界人士認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與扁二次金改案 標準大不同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認為,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最高法院跳脫法條規定,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的概念,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對二次金改弊案有「實質影響力」,判扁十年徒刑;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反而限縮了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法院忽視立委在很多事情上的實質影響力,遠超過立委職權行使法上所規定的範圍。

一審見解 造成未來辦案阻礙

於知慶也認為,一審忽視立委實質上的影響力,限縮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將使得未來檢調機關在偵辦立委涉貪案件上造成很大阻礙。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法界對於貪污案原本多以公務員是否對涉貪的公共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做為起訴或論罪之依據,但九十五年刑法第十條修正案,改為公務員是否以被授與的「法定職務」進行貪污做為依據,「法定職權說」也限縮了法律對貪污公務員的認定。

吳景欽表示,但這個新標準遇到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立即轉彎,最高法院又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判決對該購地案沒有直接影響力的陳前總統有罪,等於又走回「實質影響論」老路,但遇到林益世,又不認為是職務行為,走回「法定職權論」,此次判決,當然會引起外界群起抨擊。

吳景欽強調,台灣藍、綠對立嚴重,若法院對於貪污案莫衷一是,犧牲的只是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若未來法院仍不願以證據為基礎,正視林益世犯行的本質,林益世若上訴改判無罪,也不令人意外。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則認為,曾有地方議員質詢地方政府後,拿了承包地方政府工程的廠商的錢,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立委林益世在立院質詢,也拿了廠商的錢,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認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樣的案子,法院的標準卻不一;立委如果沒有實質影響力,廠商為何要行賄?許惠峰說,法院為了要放人,就說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樣的判決背離人民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法界憂心:高舉選民服務 立委收錢不犯法?

自由時報 2013-5-1

〔記者項程鎮、侯柏青/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認定林益世收錢不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林益世的請託關說行為,非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收賄,此見解形同認定立委收錢幫民間公司喬事情,只要不影響公務機關的決定就不觸法,不少法界人士擔心,本案判決恐造成以後立委可能更堂而皇之、肆無忌憚地拿選民服務做藉口收錢,反正拿錢也不犯法!

檢:未以貪污論罪 與國民情感落差大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北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

對於林益世主要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公司,北院認為,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政府機關,對方也非公務員,和公務員決定及執行過程也無關,雖然林益世請託時,曾以便箋及當面要求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但只算傳達訊息,並無證據顯示林益世藉此影響經濟部撤換中鋼等公司人事。

至於林益世在黨政界的影響力,北院則認為,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北院認林影響力 與立委職權無關

在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合議庭認為,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締約權不算財物,因此也不成立。

另外,對於林益世在一○一年間,向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請託,希望協助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款部分。北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益世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向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請託施壓,且陳啟祥提供的光碟錄音故意剪接、內容失真,可信度不高,因此認定林益世沒有施予恐嚇或脅迫讓陳啟祥就範。

不過,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龍潭案,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說」,認定扁有「實質影響力」,判決成立貪污收賄罪,北院對林益世的判決仍會讓不少民眾產生疑慮,似乎認定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對政府實質控制的企業,並沒有「實質影響力」,是否與一般民眾認知相同、符不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有待檢驗。


法界小報精準命中林案判決結果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13-5-1

◎ 羅承宗

林益世貪瀆大案判決,若翻閱今年二月間《法治時報》第一一○期報導,如此結果似有脈絡可循。

首先,在交保方面,該篇報導指出,承審的三位台北地院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故意非法作成一人處分,而非採用合法的三人合議裁定方式,藉此讓林益世順利交保,司法公正性已令人存疑。

其次,在審理過程裡,三位法官告誡證人陳啟祥回憶交代在電話裡被林罵了什麼,否則告知其將涉及恐嚇罪嫌云云。當時該篇報導即剖析,本案法官應調查的是「犯罪結構」、應傳喚的是相關官員與中鋼高層,而非電話裡七、八分鐘罵了什麼。法官該調查的不去調查,不該罵人的卻罵人,針對這種詭譎的審判氣氛,是以該篇報導大膽預測︰「法官若故意在無關緊要的小地方找瑕疵,往往就是要在判決上面做手腳了。」

昨日的林益世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居然在兩個月前就被法界小報精準命中結果。法院究竟是哪個政黨開的?在此判決裡又再次獲得驗證。

(作者現任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13-5-1

◎ 黃帝穎

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讓整起案件曝光;而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說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讓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再者,本案證實司法確有藍、綠「差別待遇」。陳前總統龍潭購地等案,台北地院認定吳淑珍收受企業現金,與扁共同有「實質影響力」影響政府決策,不管總統的法定職權範圍,逕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扁、珍「無期徒刑」。但諷刺的是,相類似的貪瀆案件,林益世收受廠商六千三百萬元,以立委職權影響官股企業簽約,北院卻突然不採「實質影響力」,認定林益世以立委職權向官股企業「喬」事,非屬立委法定職權範圍,改以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並判彭愛佳無罪。

同樣是公職人員收受企業現金「喬」事的涉貪案件,法院對扁、珍重判「無期徒刑」,但遇到國民黨高官就變成「輕罪」,這麼明顯的「差別待遇」,是不是該給個解釋?(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法律系不必念了!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13-5-1

◎ 李彥賦

台北地院昨(三十)日針對林益世索賄案宣判,僅林益世一人輕判七年四個月,其他共犯一概無事,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許多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在網路上感慨:「書都白念了!」

事實上,從本案的偵辦到判決結果可以看出,不僅偵查手段可以天差地別,居然連同一個法院對於同一個法條的運用及解釋,都可以有不同的標準,顯見當初扁案絕對是政治迫害!

猶記在扁案的偵辦過程中,特偵組無所不用其極,不僅押人取供、教唆偽證,甚至還搜索辦公室、住所等地;反觀特偵組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時,即使媒體明確報導「一刀斃命」的錄音內容,檢察官還是先動用M化定位車拘提檢舉人,讓林益世、沈若蘭等人有時間繼續逍遙法外串供滅證、燒美金,最後連行政院辦公室也不願意搜,理由居然是「林益世不可能在裡面做違法的事」如此偏頗臆測之詞!

而在林案判決新聞稿中,我們雖然看不到漫無限制的「實質影響力」,但法官在審酌林益世「換人事」、「砍權力」的說法是否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罪」時,竟全採信林大黨鞭的說法,僅因陳啟祥未能向法官說明七、八分鐘的三字經內容,還曾以偽證罪對之威脅;反觀供詞一再反覆的沈若蘭,卻能全身而退。

早知法律如此,沈若蘭還是別燒美金,來燒我的畢業證書吧!

(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生)


觀察站/一家人為林益世脫罪 尚未落幕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志函】2013.05.01 11:37 am

法院審理一百九十一天,林益世出庭十五次,期待司法還他清白。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在法庭上泣訴,也極力護著林益世;結果林益世獲得輕判、家人也都判決無罪,全家脫困,但這不是終審判決,還是可能翻案。

合議庭雖然認為林益世不構成貪汙,但也重砲批評林益世無視於人民託付廉能政府的要求,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恐嚇;還指責林益世把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捲入扁家弊案的陳致中、黃睿靚,當初在法庭上冒著洗錢罪的風險承認經手扁家海外巨款,但陳水扁、吳淑珍的供詞就是要讓兒子、媳婦脫鉤。根據法庭觀察,林益世家人似乎採取類似的辯護策略。

去年十一月九日,黑色轎車緩緩駛抵法院,林益世夫妻推開車門,閃光燈及快門聲此起彼落;夫妻倆面對大批媒體,沒有任何表情,快步進入法院。「開庭,請起立!」這樣的場景,在法院上演十五次。昨晚林益世到派出所報到,依舊如此。

每次開庭九點半一到,林益世全家人準時坐在被告席上,聽法警口令起身,向準備入坐的三位法官致意,等審判長示意才坐下;即使是政治世家,在司法殿堂上,也得敬畏三分。

林益世庭訊時有時皺眉沉思,有時和律師低聲交談,也多次掉淚。有一次,檢舉人陳啟祥說明錄音檢舉過程,曾在政壇呼風喚雨的林益世,竟不顧形象在眾人面前放聲大哭。

林益世承認收錢,但堅持沒違法,曾在部落格寫下「從政之目的在於服務大眾」,似乎忘了服務代表不求回報。台北地院雖沒認定他貪汙,但也沒讓他用「不懂法律」唬弄過去。

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均被控洗錢,四人都護著林益世。自稱「被人抹黑的歐巴桑」沈若蘭,始終說林益世不會做犯法的事情,她也不會犯法,更不會叫弟弟違法;兩個弟弟聽了也掉淚,表示相信姊姊不會害人。

彭愛佳雖因丈夫涉案而變成被告還失業,始終力挺到底。她當庭泣訴不是委屈,而是聲援家人,她在七十多歲父親上法院作證錢的來源時崩潰哭了,哽咽說願意承擔所有指責、不該拖累爸爸,請法官查清楚後把遭扣押的退休金還給父親。

台北地院宣判,只有林益世有罪,但這不是最終判決,一家人為林益世辯護的戲碼,還會再上演。


林益世案求刑重、判決輕之爭議

【聯合報╱社論】2013.05.01 03:54 am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汙案,檢察官論告時求處無期徒刑,各界也猜想林益世應會遭到重判;但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的宣判卻大出各界預料,林益世僅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為七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院檢意見之所以天差地別,關鍵在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出現重大歧異。檢察官認為: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立法委員對政府各部門既有質詢權、預算權等,就會被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且林益世又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協商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從而,檢方認定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六千三百萬元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判決本案的法官則認為:中鋼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不是政府機關;因此,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其請託或施壓中鋼不得不配合,但此影響力來源「與其立法委員職務無關」,「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這樣一來,本案就從「公務員貪汙罪」跳脫出來,而變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即使經加重其刑期,最重也只有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院檢的分歧由此而來。但是,以中鋼的特性、受經濟部指導的事實,以及各項相關事務在立法院受到監督的實際情形;法院所謂中鋼「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但來源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等等見解,恐怕嚴重違背了多數國民的常識理解和法律感情。本案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走岔了路,殊值檢討,檢察官亦應上訴爭個是非。

再者,由於法官對本案職務行為的認定與檢察官大不相同,除了六千三百萬元賄賂的部分結論與檢方南轅北轍之外,關於檢舉人陳啟祥引爆本案的所謂「三、三、二三」錄音帶密碼、索賄八千三百萬元等情節,法官也排除了貪汙治罪條例的「要求期約賄賂罪」,而認為陳啟祥供述反覆及錄音帶經過變造,其陳述不足採信,因而亦認為林益世此一部分無罪。

至於洗錢罪嫌部分,也基於既已認定林益世所犯非貪汙治罪條例之犯罪,僅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遂亦認定其犯罪所得非屬於洗錢防治法「重大犯罪所得」之範圍,亦即無「洗錢」問題,所以林益世這一部分也無罪;而其母親、妻子、母舅等也在相同理由下,統統無罪,這當然更是法官走向岔路之後的必然結論。尤有甚者,法官竟然還說林益世的母親、妻子、母舅等人「無證據顯示渠等主觀上認知林益世交付款項是不法所得」,這就真的偏差得過分了。難道法官不知案發後林母燒錢的行為嗎?除了明知其為「髒錢」而想消滅罪證,有誰會做出用金爐燒美金的驚天怪事?

林益世另外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官在判決中認定檢察官扣押及林家交出的錢,合計已超出陳啟祥給過的六千三百萬元,並認為林益世未就此說明,即構成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法官既然從頭到尾不認為林益世構成「貪汙受賄罪」或「索賄罪」,而只認定是加重的「恐嚇得利罪」,卻又如何認定他竟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顯然有邏輯上的矛盾,因此也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和認定帶出很多疑問。

林益世案的求刑重、判決輕,大出社會各界的預料。對照本案爆發之初林益世曾說「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行政院只有兩顆印,行政院長一顆,我一顆,就兩顆而已」等等,足徵其本人在涉案行為上亦在強調其職務上的影響力,但法院卻全力為其開脫,僅視其「充其量只是地方有力人士」,似連其「立法委員」的身分亦加排除,此種認知未免太過離奇,恐怕與社會大眾的正義意識相去太遠。

本案的判決出現太多法律見解的疑義,檢察官料將上訴,也應當上訴,期能在上級審判中釋疑。


咬文嚼字輕判 人民難接受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2013.05.01 03:54 am

我比較不喜歡用恐龍來形容判決悖離社會期待的法官。但司法界即使不恐龍,也有法官法匠化的嚴重問題。初閱林益世被控貪汙案的判決內容,我實在難以想像,我們法官能夠用那麼多和社會認知相悖的觀點,引用較輕罪的法條,做成這個判決。

林益世究竟該判多少年徒刑才算重,很難單從刑期數字上論斷,但是,法官用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取代檢察官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最值得大眾公評。因為這不但是林益世獲得輕判的主要原因,也是林益世其他同案被告親屬獲得無罪判決的基礎。說白了,法官昨天在判決中,論述了許多奇奇怪怪的理由,然後認定林益世只不過跟一般市井小民一樣,犯了恐嚇勒索的罪而已。不巧的是,他有公務員身分要依法加重刑罰。

法官論點之一指,公務員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及人際關係,和他的職務無關,林益世即使用這些東西對他人的決定造成實質影響,也不是職務行為。因此,不能用可以判無期徒刑的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來論罪。

我認為,法官這個論點,跟一般社會認知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對一般小民來說,林益世如果向你嗆聲說,他有辦法幫你到澎湖縣政府謀個差事,你肯定相信他有辦法,也分不出來他是職務行為或者只是靠身分、權勢。

法官論點之二指稱,公務員以不法手段取得之標的物分為「財物」及「不法利益」。「財物」指的是有形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諸如金錢或骨董。「利益」指的是無形的具有財產價之權利,諸如債權、智慧財產權。假如林益世是勒索取得「契約上請求權」,仍不能以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論處,只能論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這樣的論斷,如同上咬文嚼字的國文課,一般人很難接受。社會上普遍認知,林益世幫地勇弄得的契約上請求權,跟鈔票沒什麼兩樣,而且實質上地勇公司靠這個契約,確實賺了不少錢,包括給林益世的錢。難道林益世從地勇陳啟祥收到的錢不是白花花的錢?

另外,中鋼及中聯公司表面上雖然是民營公司,但骨子裡是公營事業,是眾所周知的事,所以任何人有事找這兩家公司,才會找上經濟部。但法官卻百分百認定兩公司是民營事業,林益世影響這兩家公司經營階層的行為,與公務無涉,也就沒有論以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的理由。

林益世脫免本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的貪汙重罪,改論以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之後,林益世各親屬被起訴的洗錢罪,也直接獲得解套,獲判無罪。因為刑法勒索取財的行為,不屬於洗錢防制法規範的重大犯罪。

依我看來,法官對這個案子的判決,咬文嚼字不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從否定職務行為開始,到適用輕罪判決及無罪諭知,真的是「一氣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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