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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作者: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10月6日 上午3:38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撼。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ADA

這個判例如果早個兩年出來就好,我當時因第一次賣房子,不知道房仲的險惡,那位業務一開始親切的態度讓我私毫無戒心,我不但把底價訂得過低,還附帶說如果不賣也可以(只是口頭沒有在契約上載明),後來他們真找一位要跟我買房子的買家,竟然也只是我開的底價,我後來因為問題解決不賣房子了,他們竟然以此要求我要付成交佣金,對之前的承諾一概否認,最後也搞到精疲力盡,我最後以賠償性兩萬元為限,不然就上法院,我有跟他們通聯的電話錄音,上旦上法院輸嬴還未知數呢!所以他們最後也妥協同意,我生氣的是口頭承諾也是契約的形式,他們事後竟可以不認,當然我太大意沒有仔細契約,和對所謂"底價"不了解(聽說人家都是訂的很高),所以我認賠一些錢了事,房仲這個行業真是死要錢有良心的沒有幾個,要委託前要睜大眼睛才好!

毛毛

這法官可是冒著生命危險做出判決,房仲業應該恨的牙癢癢。



仲界是禽獸業您不知道嗎?.....成交價與底價最低可差個50萬以上在加上仲介費, 一個沒良心的禽獸賣一間中間利潤是很高的, 這是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我們偽大的偽政腐都知道, 因為官商本一家, 百姓沒什麼利可言, 如果真透明化底價就是交成價,這那房價大概可在低1/10, 這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官商....不信可能問曾經從事過仲介退休的人就知道了...

john

賣方一定是要再抬價,這樣房價如何降的下來?

破喉嚨

那這樣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給仲介裝肖仔了!委託簽一簽我說不賣就不賣,廣告費跟你們人力的開銷是你家的事,仲介全部倒光光吧!最好保險汽車所有的消費都可以引用此案例!反悔沒事,不買或不賣最大~要倒全部都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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