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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詐領採購費/17教授、研究員 貪污罪起訴

自由時報 2013-1-6

〔記者顏宏駿、湯佳玲、謝銀仲/綜合報導〕彰化檢方追查彰化師大教授以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案,發現國內其他十一間學術單位、十七名教授或研究人員也涉嫌與設備廠商國揚公司勾結,浮報儀器標案價格,讓決標金額高於實際價格,廠商再把差額列為「預放款」供教授取用,昨將涉案者依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多所國立大學涉入 列下一波

檢方表示,還有多間國立大學涉入其中,檢方已經赴各學校詢問上百人,偵查告一段落後再做第二波起訴。

彰化檢方偵辦彰師大洪姓教授及陳姓副教授涉嫌透過國揚開立假發票,再向學校請款的案件中,發現國揚另與其他學校來往的帳目資料,都是十萬元以上、需要公開招標的採購案,會計科目標註為「預放款」,並註明姓名。原來,國揚將「實際價格」及浮報的「決標金額」兩者間的差價,以預放款名目入帳,成為教授寄在廠商這邊的私人帳戶。

曾玉村兩度提領預放款自用

其中,中正大學副教授曾玉村在一項決標金額二百卅三萬元、實際價格一百五十八萬元的採購案中,產生七十五萬元差價,扣掉稅款八萬元,曾便有六十七萬元預放款,他甚至兩次提領現金,未用完的十四萬餘元存放在學校辦公室,被檢方查扣。中正大學主秘陳朝輝表示,該案進入司法程序,涉案教授不便發表意見。記者致電曾玉村家中了解,但無人接聽。

預放款使用大都交代不清

檢方指出,對於預放款的使用,涉案教授大都交代不清,但這些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不能因為自己有其他需要就挪為他用。涉案教授身為採購的驗收人員,其所為讓學校行政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以致校方核發不實採購金額至廠商帳戶,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

檢察官也強調,被告犯後多已悔悟,若日後查明,確實因為公費採購程序有限制,以致便宜行事,而其所花費均確實用於研究領域,酌請法官遞減其刑。

被起訴學者包括:中正副教授曾玉村;陽明教授楊靜修、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高毓儒、研究所助理姚筱君;台師大副教授吳忠信;國防助理教授王哲釧;成大副教授吳豐森、教授吳晉祥;虎尾科大副教授蔡仲尼;中興副教授王升陽、廖俊旺、助教張厚謙;中教大助教陳麗文;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技術師周愛湘、助理楊弘任;農委會藥毒所副研究員呂水淵;動物科技研究所研究助理江柏輝。


涉案教授:我承認用不實發票 但絕沒貪汙

【聯合報╱本報記者/連線報導】2013.01.06 03:08 am

「如果說我圖利,就是圖了讓學生做好實驗,早日畢業!」涉案的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王姓教授昨天否認貪汙,他說:「坦然接受司法調查」。

「用不實發票,我承認錯誤,但絕不是貪汙!」王教授表示,九十五、九十六年間用九張發票買「動物軌跡分析儀」,買來就擺在實驗室至今,師生可用,且興大發表世界第一項「芬多精」的研究論文,就是用這部儀器作實驗的。

他指出,研究補助少,很多設備得靠大學教師張羅,雖然可提計畫,但前一年提出經審查通過才能著手,緩不濟急,如果研究生這樣等得延後畢業,身為師表當然不想做不對的事,這是「時勢所迫」。

涉案的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曾姓副教授心情低落,僅表示交由司法處理,希望還他清白。案發後,他曾向友人表示,絕對沒有把錢放進私人口袋。

虎尾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蔡姓副教授透過學校主管,承認申請項目與核銷單據有些不符,但所購物品全用在教學與研究,絕無私用。校方說,蔡是資深教師,在校任教廿多年,專長是高能物理現象研究,曾參加學校卓越計畫等事項,表現一直不錯,或許作業過程有些弄錯。

遭起訴的成大生理學研究所吳姓副教授的太太說,丈夫是個「老實人」,只知道做研究,她為先生抱屈;陽明大學生理學研究所高姓所長的太太回應「你要問的我都不清楚」就掛電話。

「太沉重了,且打擊士氣」中興大學主任秘書陳吉仲表示,初步了解這是會計制度的問題,國科會等相關單位應該邀學校坐下好好談,解決制度問題,教師若無圖利,一定會挺老師到底。

成大主任秘書陳進成表示,教授被起訴,不代表有罪,將等判決確定才會做處分。


學界:如公款公用 貪污罪法辦太重

自由時報 2013-1-6

〔記者湯佳玲、林曉雲、蘇孟娟、何宗翰、林孟婷、鍾麗華、林國賢/綜合報導〕又有教授因研究費申領遭起訴,國科會主委朱敬一說:「這個打擊太嚴重。」台大校長李嗣涔認為,公款私用當然要處罰,但公款公用者多只是便宜行事,用貪污罪法辦太重了,應符合比例原則。

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表示,國外科技計畫不論在經費流用還是項目變更都非常有彈性,今年度用不完的經費也可留至下一個年度使用。國科會「計畫經費支用彈性案」實施後,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三個項目間的流用比率放寬至五十%,相信可減少類似案件。

教長:用於學術 應從寬處理

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如果把公款用在學術用途,並無貪污的主觀犯罪意圖,希望司法能給教授一些機會從寬處理。

成功大學主秘陳進成、中興大學主秘陳吉仲表示,同仁沒有貪污犯案的意圖,卻因為缺少嚴謹的法治觀念,便宜行事,整起事件應是全國性會計制度造成。虎尾科技大學校方表示,初步清查老師請款都依照相關程序。

農委會藥毒所長費雯綺說,副研究員呂水淵購買顯微鏡上的照相機,應申請「設備費」,卻因為計畫只剩下「維護費」,為了省事,直接拿「維護費」購買。呂水淵近日情緒低落,心情大受影響。

國家衛生研究院副院長王陸海說,做實驗經常經費不足,餘款沒用完很可惜,有些人可能是年底先放幾萬元到廠商那裡,並非中飽私囊。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聯合晚報╱記者謝蕙蓮、嚴文廷/台北報導】2013.01.06 02:29 pm

十多名國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報帳,遭檢察機關以貪汙罪起訴,引起學術界震撼。中研院長翁啟惠、教育部長蔣偉寧、國科主委朱敬一昨天緊急會商後,下午將發表共同聲明,呼籲檢方不要以貪汙罪,追溯沒有把研究費放進自己口袋的教授。

朱敬一上午提出三點呼籲,強調:一、會聘律師對單純品項不符教授,提供法律協助、二、根據科技基本法第6條最後一項,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檢察官依法偵辦時,不以貪汙罪追溯。三、希望司法機關多了解學術研究本質,讓學術與公務分軌。

中研院長翁啟惠上午接受晚報專訪時表示,他昨天與蔣偉寧、朱敬一會面討論後達成共識,認為應該將「公款私用」與「公款公用」做區分,希望公款公用的部分檢調能從輕發落,並盡快與行政院長陳冲會面,針對制度面進行總檢討,讓研究經費使用可以更具彈性。

朱敬一表示,研究經費「買A報B」有時代的大背景,過去研究經費流入流出都要報國科會同意,但程序往往一拖三、四個月,若碰到實驗過程有變化,或突然發現國外有類似研究要改變計畫方向,照程序提報根本來不及,才會出現用耗材先報帳的情況。

他強調,這次被起訴的教授,都是相關規定修訂之前的舊案。「如果當中真的有錢進自己的口袋,絕對是貪汙」。但朱敬一反問,假設一個一萬元的研究費,有9900元用在研究,其中有100元當成實驗室零用金買文具掃把,卻因為這100 元被起訴,「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他強調,用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這些「買A報B」的教授「真的太嚴重」「如果帳很清楚,只是品項不符,是貪汙嗎?」

朱敬一舉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教授,前年因為一件100多萬元的建教合作案,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但在學界看來,余哲仁如果直接拿廠商給的建教合作費買儀器,可能什麼事都沒有。但他正因為守法,把建教合作案經費納入嘉義大學校務基金再請款,中間因為報帳程序太複雜「買A報B」,最後落得被判刑入獄。

朱敬一強調,法官判案有一定的專業和考量,但是余哲仁教授的判例,從判決書中,看不出有任何一毛錢人了他的口袋。


蔣偉寧盼給教授機會 黃世銘:無模糊空間

【聯合報╱記者蔡永彬、陳智華/台北報導】2013.01.06 03:08 am

多位大學教授因以不實發票報帳,遭以貪汙治罪起訴,震撼學術界,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昨天向行政院長陳冲報告此事,也與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教育部長蔣偉寧緊急面商。朱敬一說,他要看起訴書才知道個案情況,但他認為彰化地檢署引用貪汙治罪條例「太嚴厲」;翁啟惠希望檢調能給更多彈性,否則國際上會認為我們的學術界「都在貪汙」。

不過,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表示,教授用公款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私人物品,再以不實單據核銷,就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汙罪,沒有模糊空間。

彰化地檢署偵辦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前天追加起訴十五名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引起學術界震撼。有學者認為,教授誤觸法律,如果挪用經費仍用於研究,以貪汙罪起訴會打擊教授士氣。

黃世銘說,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採購品項,若未中飽私囊,檢方將以較輕的偽造文書罪從寬論處。

蔣偉寧指出,拿不實發票報帳不對,但教授如果只是用在學術上而沒有貪汙主觀意圖,因為人才培育不易,希望司法單位能給教授一些機會。他說,教育部主動和各校聯絡,請學校給涉案教授盡可能的協助。

翁啟惠與台大校長李嗣涔曾聲明,籲檢討會計與出納彈性不足。李嗣涔昨天說,挪用公款分成兩種,一種是「公款私用」,這要嚴懲;但另一種是「公款公用」,是在核銷過程出現瑕疵,以貪汙罪起訴太嚴重,希望能符合比例原則,「從寬處理。」

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昨天會商時氣氛凝重,「我們都很憂慮」,朱敬一說,如果是「錢進口袋」,國科會並不同情;但如果是報帳、核銷品項不符的案例,國科會將視情況提供法律協助。他說,這些大學教師沒人是「報帳專長」,他擔憂可能無法緩起訴。

翁啟惠表示,在國外變更採購項目只要稍微說明理由就行,國內要呈國科會等三、五個月才有結果;很多教授曾在歐洲、美國受教育,做研究不想等太久、不了解法律規定、也沒有親自報帳。翁啟惠說,希望大眾了解,科學研究和公務體系不一樣,應以科技基本法規範,而不是政府採購法。

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說,他相信A錢是極少數人的行為;較多案例是因報帳核銷制度過於僵化,讓這些人沒有依照程序而「買A物、報B帳」,這種狀況是「於法不合,但可以同情」。


翁啟惠:教授若公款公用 盼緩起訴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專訪】2013.01.06 02:29 pm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今天上午接受本報專訪時談到教授不實發票被起訴案,他認為,如果是公款私用,他贊成以貪汙罪起訴,但如果是公款公用,希望檢方從輕發落,以偽造文書的罪名緩起訴,給學者一次改過的機會。

他擔憂,一旦大量起訴教授,引發寒蟬效應,未來很難再邀學者回台服務,甚至讓台灣學界背上「貪汙嚴重」的汙名。

翁啟惠說,能申請到國家研究經費的學者,國內大約有1000人左右,其中多數是受歐美教育,他反問:「難道在國外研究不貪汙,一回台灣就轉性,會開始貪汙嗎?」

翁啟惠說,他可以理解檢調在法律上的見解,以不實發票核銷政府研究經費確實有違法之虞,但他仍得為學界抱屈。他寧願相信公款私用只是少數人,多數研究者仍是兢兢業業,只是因為制度,才造成核銷過程無意中觸法。

翁啟惠認為,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如果經費使用仍侷限在實驗室,屬於公款公用的範圍,並未進入私人口袋,希望檢調能網開一面,以偽造文書緩起訴,這樣也能達到警告與嚇阻的效果,以貪汙罪判刑真的太嚴厲,他誠摯希望檢調能通融處理。

他說,科技基本法去年底已經完成修正,科研採購可以排除政府採購法限制,智慧財產權也不受國有財產規範,這足以顯示國科會正針對過去不合理制度進行修正,如果現在司法以過去不合理的制度,對學術研究進行調查還起訴教授,兩者間會存在很大的矛盾與衝突。

翁啟惠強調尊重司法的獨立性,但會盡快與教育部及國科會一起到行政院溝通,針對研究經費與會計制度通盤檢討,給予研究者更多的彈性,否則一心除弊卻造成國家研究停滯,人才出現寒蟬效應不敢回台奉獻,將是台灣學術界最大的損失。


翁啟惠:國外研究人不碰錢 阻絕弊端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專訪】2013.01.06 02:29 pm
 
教授研究費報帳不實遭起訴,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今天以他自己在國外從事研究30年的經驗表示,國外研究單位主持人都不經手金錢,有會計單位負責購買,不必凡事都由研究者與廠商直接接觸,他認為台灣也應該這樣做。

他進一步指出,很多教授擔心辛苦爭取來的經費繳庫,才想出在廠商處設立公基金,因此他認為研究經費使用的制度應該修改,讓研究經費可以流用到下一年度,甚至有一定比率可以流用到其他研究用途。

翁啟惠指出,在美國時購買任何研究設備,都是直接與會計單位連線,給一個會計編碼確認購買,研究主持人與經費間沒有任何接觸,當然就能阻絕弊端。但台灣的研究經費申請過程,都是由助理協助核銷,加上經費使用沒有太多彈性,才造成使用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

翁啟惠認為,利用這次經驗檢討法規制度面,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尤其目前使用研究經費,如果年終沒有花完,所有經費必須繳庫,但卻得背負執行不力的標籤。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研究經費,眼睜睜要被收回,研究者當然會不捨」翁啟惠認為,省錢做研究反而被懲罰,這樣的不合理現象都該檢討。

翁啟惠也談到,台灣的會計制度過於僵化沒有彈性,超過10萬元就得公開招標,但對研究工作來說,10萬元的採購很常見,每次都要耗費心力執行公開招標,無形中是在用制度耗損研究能量,因此出現有教授採購30萬元的設備,就拆成3個10萬元以下單據的狀況。

翁啟惠認為,這些制度面的僵化,正好可趁這次事件好好檢討,讓研究者有更多彈性空間。他強調,多數研究者都是清白的學者,只想把研究做好,很擔心因為這次事件,讓台灣背上「法規制度落後」的罵名。


新聞眼/關切!求情!教授該輕放?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2013.01.06 02:29 pm

彰化地檢署偵辦國立大學教授涉嫌拿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案,依貪汙罪起訴十多名教授後,引起各界議論,更引發學界與教育高層的「高度關切」;這些涉案大學教授出了事(僅起訴而己),中研院、教育高層即立即出面關切、關心,甚至不避諱的為其公開「向司法求情」,相較於一般涉貪公務員,目前因案被關在牢裏的公職人員一定十分「羨慕」這些公立大學教授。

在事不關己的情形下,大家言必「公平正義」或是「社會正義」,但換到自己「出事」時,腦袋就換了,學界、醫界都不例外,目前爭議中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不是凸顯了「醫生過失與一般人不一樣」的邏輯?而這次的大學教授們涉案,似乎也告訴大家,「如果是教授報假帳,思考方向可能與一般情形不同」。我們的社會氛圍應該是這個樣子嗎?

就事論事,以彰化地檢署的案件而言,檢方都說了,雖是依法偵辦,但已從寬認定,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檢方能夠就個案「從寬認定」,已是「想花多少錢都買不到的事了」,請問司法還能怎麼做。

法律不外人情,如果是「公款公用」,當事人的涉案教授或助理只要能交代錢的流向,的確是用於公,相信檢方絕對會「從寬認定」,但如果連金錢的流向都交代不出,卻滿口「公款公用」,別說檢方無法採信,恐怕教授們教過的學生都很難「置信」。

然而面對此事,教育、學界高層的說法卻是「無心之過」、「便宜行事」,甚至說出「教授在西方受教育,不知道台灣的規定…」在一般讀過書的民眾聽來,這些「學問」似乎都是以前在學校沒有學過的「法學常識!」


觀察站/貪念?共業?自己最清楚!

【聯合晚報╱記者何炯榮/特稿】2013.01.06 02:29 pm

國內多所大學教授向國科會申請專案研究計畫,涉嫌與廠商謀議,拿不實發票請款或浮報費用,被檢察官依貪汙罪起訴,引起各界議論,本案究竟是「制度殺人」的歷史共業,還是倒果為因的貪念所致?

其實,這似乎是學界存在已久的現象,被起訴的學者所觸犯的違法情節,也都幾乎一樣。教授主持專案研究計畫、教學實驗,都擁有完全自主的空間,就是自己提出採購需求、自行尋找廠商訪價、殺價,再與業務人員謀議後提高報價,或提供不實的發票,事後又自行驗收與使用,學校行政人員只是橡皮圖章。多年來,國科會和國衛院是完全信任教授。

兩年前,國立彰師大疑因內部不和,有人檢舉主持專案研究計畫的一名教授、一名副教授以不實發票請款核銷;彰化檢方原以為是單純的偽造文書小案,查扣廠商的帳冊後,驚見國內多所大學和學術機構,共有一百多名學者也涉及不法,才「誤啟了潘朵拉的盒子」。

因涉案學者的合作廠商,都是新北市新店區的國揚儀器公司,犯法的情節和作「預放款」內帳的默契,都如出一轍。檢察官對這些聲稱不懂法規而觸法的學者,可說只是點到為止,不像面對一般基層公務員,大軍壓境的搜索、扣押,可說是對學者已有相當的尊重和禮遇了。

國揚公司的業務員能游走在各大學的學者研究室,就像在各大醫院間穿梭的藥商業務代表,提供百分之百的服務;「預放款」變成學者、教授的「個人小金庫」,隨時可提用,廠商很貼心地服務到校,學者和助理說不知是違法,讓一般人實在很難相信。

涉案的教授對採購過程和細節,都不否認,但表示是怕麻煩才便宜行事,向廠商拿不實發票請款或浮報價格,留作周轉金,有人還說「如果這樣做,是法律不允許,以後會改」,不認為因此即構成貪汙罪。

檢察官雖以重罪起訴教授,但仍預留很大的空間,因此主動向法官建議,如果未來在審理期間,涉案教授能認罪,並繳回不法的所得(預放款),法院能可從輕量刑,甚至給予緩刑空間。


朱敬一質疑:買螢幕報碳粉算貪汙?

【聯合報╱記者陳幸萱、鄭語謙/台北報導】2013.01.07 11:13 am

「如果三個碳粉匣的錢拿去買一個螢幕都算貪汙,以後學術審查會要在土城開了。」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引用陽明大學某院長與他的談話表示,希望司法界別用最高法院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判刑定讞標準,來看這次不實發票報帳案。

昨天朱敬一、中研院長翁啟惠、教育部長蔣偉寧發出共同聲明。朱敬一並已向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報告,希望行政院與司法單位溝通;並將徵求律師或法律系教授免費為涉案教授提供諮詢。

朱敬一受訪時提到,余哲仁前年因為一件建教合作案被判刑,余哲仁與一間公司建教合作,該公司出一百八十多萬元請余幫忙研究,先把錢匯到嘉義大學、並由嘉義大學支持他研究。結果因為余哲仁報帳時報A、B、C三張發票,實際上買了D,因此被判三年六個月徒刑。

朱敬一說,若是公司直接把錢給余哲仁,余哲仁就會沒事;因嘉大校務基金屬於公立大學經費,余哲仁算是刑法第十條規定的「授權公務員」,在執行授權時報假帳就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最後被判刑入獄三年六個月。

朱敬一說,從判決書上看不出有錢進到余哲仁的口袋,而同樣用不實發票報帳,私立大學教授就不會被起訴,這豈不是「很奇怪」。

翁啟惠則指出,目前科技基本法雖已修法,科研採購不再適用公務採購法令,但用學校研究經費、國科會預算仍算「執行公務」,最後還是落入公務採購法令規範,建議盡速訂定科技採購法。

蔣偉寧表示,最初不實發票調查牽涉上百所大學系所,最後只有十多名依貪汙罪嫌被起訴,可知用不實發票核銷應非通案,多數教授仍按規定報帳。


李嗣涔明發起連署 籲檢釐清公私用

【聯合報╱記者沈育如/台北報導】2013.01.07 02:46 am

台大校長李嗣涔最快明天發動連署,呼籲檢方釐清款項是公用或私吞;若都以貪汙罪起訴,對於將經費公用的教授來說並不公平。

曾任國科會副主委的中山大學校長楊弘敦指出,近日幾位大學校長碰面交換意見時,人人都心情低落,校園更瀰漫不安氛圍,希望檢方釐清個案狀況,盡速定調。

台大主任秘書張培仁指出,假發票案重挫學界士氣,更讓國際誤認台灣研究普遍有貪汙現象。這項連署由台大校長發起,希望獲得各大學校長支持。

張培仁表示,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涉案教授,如果將經費私用或收入口袋就是貪汙,要依法究辦;但如果拿來購買儀器用於研究,主觀上沒有貪汙犯意,對學校也沒有實質傷害,檢方若將涉案教授均以貪汙罪起訴,不符合比例原則。

陽明大學校長梁賡義擔憂用貪汙罪起訴,讓人才流失。


檢:問題在預放款 不在買A報B

【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凌筠婷/彰化縣報導】2013.01.07 11:25 am

偵辦教授不實報銷案的彰化檢方表示,學界認為依貪汙罪起訴太沉重;被起訴的教授,部分在廠商內帳裡都有「預放款」的小金庫,部分是直接拿錢,但都說不清錢的用途也無單據,才依法起訴。

「其實檢方非常『禮遇』學者」,檢方表示,去年五月展開偵查行動前,檢方就召開專案會議討論,確立「不要殃及無辜」的辦案原則,不要讓單純協助教授從事專案研究計畫的研究生助理,「變成第二個或無數個余文」。

在這一原則之下,檢方在偵辦過程中,發現有廿多名研究生助理,只是單純跟著教授作研究,用不實單據協助教授報銷,本人未獲任何不法利益,檢方全部網開一面。

檢方這次起訴有十二名教授、三名研究員、二名助理,其餘是廠商及業務員。被訴的這兩名助理,都是「正職的行政助理」而非兼職的研究生,都是教授與廠商接觸後,指示他們配合廠商拿不實發票核銷,並經手「預放款」的小金庫。

檢方指出,被起訴的這十二名教授,向廠商採購研究設備時,不管是議價或招標,通常都有「折價」空間,但廠商希望維持價格行情以提高獲利,不願公開降低售價。

雙方密談後,廠商同意按教授要求浮報的金額灌水,提高「建議售價」後進行議價。私下約定「實際售價」。廠商以浮報的建議售價得標後,再把「折價」的差額,列入廠商內帳名為「預放款」,供教授私人取用,形同教授個人寄掛廠商處的「小金庫」,部分則是直接拿走差額。

「教授如何運用預放款,只要提出單據,一切教授說了算。」檢方強調,問題出在這些教授對預放款的運用,完全提不出單據,「檢方實在找不出『從寬』的理由」,只能依法起訴。

檢方舉例,某助理教授因教學實驗需要,採購一套教學軟體,明知實際價格只有二萬元,卻要求廠商開立五萬八千元的發票請款,浮報的三萬八千元成為這名副教授的預放款,助理教授說不清流向,「能不依法處理嗎?」

檢察官說,學界呼籲「買A報B」能從寬處理,但關鍵出在「浮報及預放款」,而非單純拿不實發票請款,還有學者請廠商開立三張各五萬多元的採購不同藥水發票請款,事後卻拿以前購買的舊藥水讓不知情的行政人員驗收,很明顯是中飽私囊。

閱讀秘書/預放款

被彰化檢方起訴的大學教授,主要都是無法交代廠商提供的「預放款」金額流向,什麼是預放款?讓人看得霧煞煞。

挑明講,就是浮報價格或拿不實發票請款後的「回扣」,只是換個較文雅的名詞;不同之處,這筆錢是暫時寄放在合作廠商的內帳裡,教授有需要現金或採購其他東西,就向廠商提領,雙方合作愉快。檢察官意外查扣廠商的內帳,才揭開這項學界公開的「預放款」秘密。


法部:公款沒私吞 是偽造文書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2013.01.07 02:46 am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將公款納入自己口袋就是貪汙,沒有私吞就是偽造文書;承辦檢察官會依法偵辦,法務部不涉入。

陳守煌表示,是否構成貪汙罪,是以犯罪行為的態樣做區分,與適用「科技基本法」或「政府採購法」無關;檢察官根據公款是否進入執行公務之人的口袋來決定構成貪汙或偽造文書罪,沒有統一見解的問題。

一名檢察官指出,他舉基隆關稅局前副局長張良章為例,張與報關業者到酒店作樂,但查無對價關係,雖然被控貪汙,仍依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說,被指控貪汙也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

另名檢察官說,真要替這些教授解套,只能透過修法;如果一開始認為制度有問題,早該跟國科會等補助單位爭執,事後不實核銷就是違法。

但有法界人士認為,這些教授充其量只能算是詐欺、偽造文書,因為他們不見得具有公務員身分,不能依貪汙罪論處;檢察機關應與各單位討論出具體方向,讓國科會等機關未來補助研究時訂一些「彈性空間項目」,讓學界不必為了按照核銷流程而不得不使用不實單據。


我們對「假發票」事件的憂慮與呼籲

【聯合報╱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2013.01.07 03:48 am

最近學術界的假發票事件,導致多位教授被以「貪汙」罪名起訴,其人數之多、求刑之重,讓人難以置信。這樣的發展若任其演變,除了重挫學界士氣之外,也可能引發國際關注,認為台灣的法規制度落後,導致學術界有普遍貪瀆的現象。為此,學術界出現十幾年來少見的集體焦慮,讓我們覺得需要站出來說幾句話。

去年五月間爆發的假發票新聞,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這些案件在過去七個多月並沒有大量曝光;但是隨著調查收尾、檢察官起訴,許多國立大學教授已經陷入焦慮,大家都擔心捲身其中。在這一波假發票被調查教授中,研究傑出者可能就有上百人。

一旦他們都是以貪汙重罪起訴,暫且不論最後司法的判決為何,這些人從起訴到定讞的兩三年之間,大概在學校裡既不能做研究也不能做人,學術生命大概就毀了。這樣的可能發展,讓我們憂心不已。

我們要先向大家說明:假發票案件的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類案件的態度也不同。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用此經費購買與研究無關之私人用品(如名牌包、家用電冰箱等),我們認為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

但是,如果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例如用三個碳粉匣的發票實購一個電腦螢幕),也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那麼畢竟不該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該適用的對象。如果類似「以電腦周邊耗材報帳購買儀器」也是以貪汙罪名起訴,那麼我們就覺得太嚴厲了、對研究工作者太不公平了、也對學界士氣的打擊太大了。

我們以上的感想不是憑空而論,而是基於以下的幾點背景有感而發。第一,學術研究充滿不確定性,常要看自己的研究進展、國外相關研究情況而做調整。因此,歐美先進國家對研究經費項目之間的「流用」,通常給予極大的彈性。

在去年八月之前,國內獎補助單位對於項目間經費流用彈性的規定遠比國外僵硬,也使得教授們很難以一般業務經費流用購買儀器設備。如果研究者執行計畫中發現需要買某項設備,那麼就只好用耗材發票權變。這是許多假發票報帳的源頭原因。去年八月起國科會等單位已將流用支用規定放寬,使教授們再也不必虛報耗材購買設備。只是,這項改變對已然涉案的上百位教授來得太晚;我們擔心他們很可能因為當年一件「現在合法」的行為而遭貪汙起訴。我們感到痛心與遺憾。

其次,台灣大多數國立大學教授的博士訓練都是在歐美大學完成;在歐美耳濡目染之下,他們或許以為報帳的事與歐美類似,有人幫忙料理就不必煩心,做成研究最重要。教授們或許對台灣法律了解不足、或許報帳只圖疏懶、或許以為「只要錢沒進口袋」就好,大概沒幾個人會理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加上公立大學的採購法經費規範,居然就變成貪汙治罪條例適用的前提。讓我們再表達一次:「以三個碳粉匣報一個螢幕」的教授絕對有錯,但若主觀上沒有貪汙犯意而說他們是貪汙犯,真的是太過嚴重了。

記得在去年八月,有位海軍艦長在演習中越界操演,原本要被嚴厲懲處,幸好馬總統「人才養成不易,懲處須符合比例原則」的指示,國防部才改變處分。我們想說的是:國軍人才與研究人才都是養成不易的。優秀的國軍軍官還未必有國際挖角,但若優秀的教授在國內受貪汙起訴,當香港、新加坡、對岸對他們挖角時,我們怎麼留得住他們呢?

在去年十二月的全國科技會議中,與會者都體認到當今台灣一定要積極延攬、留住科研人才。為了留才攬才,我們推動各種制度與薪給的改革,也在產學合作等面向多所突破。但是我們非常憂慮:我們再多的正面努力,也抵不過「起訴上百名優秀教授」的負面衝擊。

我們要向社會解釋:研究卓越的教授通常他們的時間精力不可能投注在報帳細節上。因此,如果有上百位教授因假發票案而遭起訴,這些人可能有相當高比例是研究做得好的教授。若將這些傑出研究者不問有無犯意即以貪汙罪名起訴,我們實在不認為符合比例原則。

在民主國家,所有的法規、制度、國家公務員,都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而存在。如果法規制度悖離了提升人民褔祉的本旨,我們就該改變它,不是嗎?若將不慎「以耗材報銷購買設備」的教授納諸狴犴,是提升人民福祉嗎?有些國立大學教授用外界資助的經費做研究,在資助款進入大學校務基金後,即使沒有一毛錢進口袋,卻因為報帳品項不符而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判刑、定讞、服刑。眼看又有許多類似的案件在後面排隊,我們看了傷心、看了有股錐心刺骨的痛。

我們的具體呼籲有以下幾點。一、我們要聘請律師研究案情,為單純報帳品項不符的涉案教授提供法律協助。二、我們呼籲檢察官檢視科技基本法第六條最後一項,對科技預算所補助之計畫採購,本刑罰謙抑之原則,不再以貪汙治罪條例追訴。三、我們請立法與司法單位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落實公務與研究之分軌,賦予學術研究適當的彈性空間。

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背後卻是數千位研究者共同的無奈。


翁啟惠電立委 速修會計法

【聯合報╱記者羅暐智、陳乃綾/台北報導】2013.01.07 04:05 am

十多名教授以不實發票報帳遭起訴,朝野立委已提案修正「會計法」盼為難題解套,翁啟惠近期也再度致電立委蔡正元,希望盡速推動修法。但目前議案仍在財政委員會待審中,本會期通過無望。

目前有兩版本,一是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版,明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費,解除相關經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另一版本是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提出,明定除罪化的時間在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但經證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報支相關費用者不能免除刑責。另引進「大水庫理論」,明定若用於研究計畫相關費用金額超過報支研究經費總額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立委林佳龍認為,教授不法核銷經費有很多樣態,判斷關鍵仍在是否公款私用,若「動機和後果」都符合貪汙,不能自外於現行法令規範。


教授貪汙與制度陷阱

【聯合報╱黑白集】2013.01.07 03:04 am

十多名教授涉嫌使用假發票核銷,遭彰化地檢署起訴;除此之外,全台仍有一百廿多名教授涉弊,正由南北檢偵辦中。對此,教育部門為教授求情,希望從寬處理;但法務部門則認為,利用職務詐取公款納入私囊就是貪汙,沒有模糊空間。

法律不應因涉案對象的身分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因此,法務部門認為此事沒有模糊空間,是正確的態度。何況,教授為高等學府作育人才,理應以身教、言教為之師;若在操守上輕易為微利所誘,如何配為人師?若對程序正義毫無堅持,又如何讓人相信其科學研究結果為真?

教育部門汲汲為涉案教授說項,倒未必全然出於「護航」之私;而是自知政府報銷制度有太多僵固設計,導致許多人必須在其間鑽尋縫隙而跌入制度陷阱。這點,其實只要追蹤公款最後是「流入私囊」或「維持公用」,即不難查明誰是存心貪汙,誰是制度羔羊。檢察官應明白其間差異,不致一體量刑。

令人扼腕的是,被起訴的教授之不法所得,僅兩萬餘到七十多萬不等。如此區區之數,竟有教授甘和廠商勾結,向校方虛報帳目,甚至將業者提供的「預放款」小惠納入自己口袋。這麼不自重的人,能因其「教授」頭銜就輕縱嗎?

國科會官員說,擔心教授遭起訴會影響政府攬才計畫;此語,完全是不知所云。揪出不肖教授,不僅有利學界新陳代謝,也有助端正學術風氣,怎會影響攬才?最嚴重的是,政府明知補助制度已變成學界的道德陷阱,卻只會坐在那裡求情而不設法改進,那才是這場弊案的大遺憾。


學界涉貪案/先有操守 再談學術成就

【聯合報╱劉廣定、溫順德、蔡政雄、蔣理】2013.01.07 03:04 am

劉廣定/台大名譽教授(台北市)

近日報載檢察官又因研究經費報銷不實,起訴了一些教授和研究人員,卻不料中研院、國科會、教育部與幾位相關的大學校長,出言袒護。甚至用了「影響攬才」、「留不住人才」、「研究士氣受挫」、「國際輿論誤會」等重話,筆者甚不以為然。願支持檢察總長「沒有模糊空間」之態度。

學術研究的重要原則包括:講求誠實道德,遵守規則約定。這也是大學教授應有的態度。做不到,有失師表身分,也算不了「學術人才」,其研究成果價值且可懷疑。就研究經費來說,據說「於國外只須提出說明就能變更項目,國內需要三至五個月才有結果」,筆者不知「國外」都是如此方便?但台灣多年來皆是這樣「慢」,難道這不是主管機構如國科會等的責任嗎?

再者,也許現在的經費核定有浮濫之虞,才會造成有「年度用不完的經費暫時存留在廠商那裡」的怪現象!筆者在退休之前,曾申請過三十三次國科會的研究計畫,幾乎每年經費都不夠用,自己掏腰包墊付缺額是常有的事。偶有研究生中途休學,剩下來的人事費也須繳回,不得留用。真是不堪回首啊!

溫順德/高中主任(台中市)

多位教授不實核銷經費遭起訴,學界不知自我反省,卻指責制度殺人;教育部長不帶頭自清,還為涉案學者說項,戕害司法公平正義,豈不更令人痛心?

大學是最高學術殿堂,教授備受社會尊崇,理應有最高道德標準。儘管會計制度僵化,也該謹守法律規範。民國一百年,新北市爆發營養午餐弊案,數十位小學校長收受回扣,其中雖不乏中飽私囊者,不少人卻是不懂法律,也將公帑用於公務,但都難逃法律制裁。當時教育部噤若寒蟬,只說尊重司法判決。而今爆發教授不實核銷案件,教育部竟為其護航,認為是無心之過,要求司法從寬處理,豈不是兩套標準,涉案校長又作何感想?

蔡政雄/退休公務員(基隆市)

國科會研究費案,教育部表示:盼給教授們機會;國科會說:擔心影響旅外人才回台服務意願:司法院則表示:沒有模糊空間。

鑒諸社會發生的工程弊案等,評選教授與主辦或投標單位勾結,藉機謀取不法利益者屢見不鮮,教授們的操守人格,已經無法以其身分,可以獲得人民的特別信任,而是與常人無異了。

教育部未能嚴正呼籲,要求學界自清;國科會似有挾外自重的意涵,皆令人遺憾。邇來社會諸多不公不義事件,紛紛被提出批評檢討;「不法」自當更應禁絕,方能導正社會歪風。

蔣理/教師(台北市)

多位教授因持不實發票核銷研究費遭起訴,但呈現在大眾面前的不見反省、愧疚,而多的是聲援、喊冤,這是高等知識分子應有的表率與風骨嗎?

會計制度裡的各項科子目,本就具備稽核防弊的設計。縱有不少專案在研究過程中,因突發狀況而逾越計畫範圍,也應循正式管道向撥款機關說明實情並請給予解決方法;在合理情況下,科子目是可以經由一定程序變更的。可惜全都捨此不由,以權變手段去規避法律所不允許之事。各式聲援似都將錯誤指向「歷史共業」,循此邏輯推論,似乎在他們還是學生時,就跟著老師這麼做了?

假設法律因為教授們的社會地位、學術資產和聽起來理直氣壯的「冤聲載道」而網開一面,令人擔心的是法律公平正義何時才不再受人質疑?


蔣偉寧、朱敬一,這樣對嗎?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13-1-7

◎ 羅結

偵辦一段時日後,日前大學教授不實單據核銷研究經費案,陸續進入起訴階段,首先要對檢察總長黃世銘不容模糊空間的態度給予肯定,並期待馬政府在此事上拿出作為鞭策改革,以免「橋墩流失」沖垮了僅剩的民意支持度。

一般民營企業對相同案例是對行為人立刻革職,情節重大者祭以詐欺。我對蔣偉寧「盼給予機會」的論點不以為然。其實大學校園內亦有為數相當之教授謹守分際,對不當之財一介不取之守法者,今日內閣中不少首長均是由學界借調轉任而來,此一陋習不予整治,今天討論的學術研究案,將成為他日的政策推動案,只怕金額滾為數千萬倍。

對國科會朱敬一主委表示「這些教授非報帳專長」之言,又擔心此事會造成台灣長久對師資人才之流失;我想請教:那誰該負責呢?是畢業論文還由指導教授定奪的研究生助理嗎?

身為一個台大學生的家長,我感慨:若是對師者的品行操守都不能奢望,我們對台灣教育體系的產出大概也不需太多期待了吧! (作者為科技業顧問,台北市民)


不實發票案 檢調震撼彈再查140教授

【聯合晚報╱記者何烱榮/彰化縣報導】2013.01.09 02:23 am

大學教授涉貪弊案,彰化檢方先後兩波共起訴14位教授,後續還有台大、清大、成大等多所大學、共140多名教授,彰化檢調單位已完成初次偵訊,目前正逐一清查和比對國揚儀器公司的內帳和開立的發票,讓「命運未卜」的教授忐忑難安。

「檢方要依法行事,根據事證辦案,也以平常心看待每一個案件,後續的偵查作為一視同仁,這樣才公平、公正。」彰化地檢署檢察長鄭文貴今天說,每一件事都要有始有終,「未來,一定會有共識,但這不是檢方目前要考慮的問題。」

日前彰化檢方追加起訴的12名教授,都是2010年下半年檢調約談的對象,去年5、6月間檢調分六梯次約談的涉弊教授,人數多達140多名,查扣的可疑發票有數千張,檢調人員正逐一比對。

據透露,檢調人員第一次約談涉案教授,都是約在學校以外的處所偵訊,經比對核銷請款的發票和國揚的內帳後,如果發現問題,或教授稱已採購其他儀器或耗材,再低調地到大學研究室清查是否屬實。

參與辦案的檢調人員說,這140多名教授中,有許多國內外知名學者,也都與國揚公司有多次合作,在國揚的內帳裡同樣有讓教授周轉的「預放款」,所涉的弊案情節,跟前兩波起訴的教授如出一轍,國科會補助的研究經費共數億元。


蔡英文 Tsai Ing-wen 臉書發言 2013-1-9

最近,司法單位以貪污罪大規模起訴涉及研究經費核銷問題的學者,引起學術界極大震撼,包括中央研究院院長在內,許多學術界領袖都紛紛表示此舉「太過嚴厲」。我認為,在相關法令制度完備與合理化之前,對未諳法令的學者以貪汙罪起訴,將重創學術自由與研究環境,司法單位應極為審慎,避免濫權追訴。畢竟,對於大學教授而言,便宜行事或僅因惡小而為之,固不足取。但對於檢方及法院而言,也應切記:酷吏之為惡,可能更甚於貪官。

這次檢方之所以依貪污罪起訴公立大學教授,主要是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見解,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屬於承辦或兼辦採購之人員,並係以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屬於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此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但是,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公務員,而學術研究活動也不是公權力行為,最高法院的這項見解,十分不妥,包括甘添貴教授等國內許多知名的刑法學者也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其錯誤之處。

前天(1月7日)我在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就呼籲要給予學者足夠的自由度,以激發其研究能量。尤其現行研究經費支用和會計稽核制度,不僅無法反應學術研究上的實務需求,僵化的規定更讓經費常常捉襟見肘的學者們莫衷一是、動輒得咎。回顧過去數年,連政治經驗豐富的政府首長、公職人員都曾因為會計帳務處理瑕疵捲入無端訟累,紛擾不休,甚至引發藍綠對立,灼傷司法公信。

對於違法者,國家當然要追究其應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執法者,國家也應要求其慎行明辨。特別是刑事責任的追究,不論結果如何,光是其漫長而不可預期的程序本身,往往就足以令致力研究者灰心喪志,或使升斗小民因此身敗名裂。這次事件從媒體報導偵查開始,至今已近一年。各地檢方對於偵查對象之選擇、範圍之認定、進度之控制及其資訊之揭露等,也多有令人疑慮之處。如果檢方執意在制度不完備、法理認定有疑義的情況下,逕以貪汙罪大規模的以貪汙重罪起訴學者,恐怕還收不到廉政的效果,卻因為寒蟬效應而傷害了學術自由和研究環境。

為了避免錯枉發生,重創我國學術發展,我認為司法機關應該參考刑法學界意見,重新認定相關事務的法律性質,而政府也應從速採酌先進國家政府會計「公教分軌」原則,對現行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在相關法令制度完備與合理化之前,司法單位應該以維護大學自主和學術自由為核心關懷,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應該更加審慎,避免濫權追訴。


教授涉貪案 李家同:教長應道歉

【聯合報╱記者修瑞瑩/台南報導】2013.01.09 02:23 am

清華大學教授李家同昨天表示,教授研究經費問題,無論如何老師都有錯,教育部長應出來向國人道歉;此時對檢方施壓,無異干涉司法,既無效且會影響國人對教授的觀感。

李家同昨到台南大學演講,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無論以A報B、或中飽私囊,都有錯,只是情節輕重而已,這麼做總是不好。

李家同說,大家一再聲援涉案教授,只會引起反感,一方面不應該評論偵辦中的案件,對檢方施壓不僅沒有用,反而可能有反效果,讓檢方一定要辦下去;另方面社會也會對教授有不好觀感,認為法律應該適用所有人,為何教授可以例外?

他表示,教授不可能在過程中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有問題,但也許因為制度問題,讓教授不得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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