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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強制抽血、起訴首例 檢求從重量刑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2013.06.20 11:05 am

藝人經紀人謝昊辰昨天凌晨酒駕遭查獲,因拒絕酒測被警方依新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帶往醫院強制抽血檢測;謝酒測值零點五九,台北地檢署在收案後四小時起訴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謝昊辰(卅七歲)是全國首件拒測被強制抽血檢測並起訴者;他曾於二○○六年酒駕遭查獲,檢方當時處分緩起訴,此次酒後開車且犯後態度不佳,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謝昊辰被員警攔獲時,車上還載著兩名女子,外傳其中一人是「資工彌」余函彌;余女表示,她根本不在車上,不解為何新聞報導都說「疑似」是她。

警政署統計至昨天下午四時止,全國一天共有十件拒測,其中兩件強制抽血酒測,分別是大安分局查獲的謝昊辰,以及萬華分局查獲的攤販沈忠政(六十六歲),都在台北市。

檢方調查,謝昊辰前天深夜十一點到昨天凌晨一點,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某餐廳飲用兩杯威士忌後,駕駛BMW轎車上路;行經敦化南路一段一七七巷附近,未打方向燈違規左轉進入巷內,被巡邏員警發現可疑,尾隨並鳴警笛示意停車。他拒停,員警最後以前後包夾方式攔下。

員警聞到濃濃酒味,要謝昊辰吹氣酒測,他一直撥手機講電話,警方依規定將他帶回派出所,他仍不配合;警方發現他說話遲緩,認定已不能安全駕駛,向檢察官聲請強制驗血,並要求謝昊辰填寫「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檢察官昨天清晨三時許,開具「血液酒精濃度值」鑑定許可書,警方隨即將謝帶往中興醫院強制抽血檢測,這時謝才知道強制抽血新規定。

謝昊辰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一二四,換算呼氣值為零點五九毫克,昨天近午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後,昨天中午請回,不到四小時起訴。


首例強制抽血起訴/謝男辯:我移車沒喝酒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台北報導】2013.06.20 11:05 am

「大哥不要這樣啦,我只是移車,沒有喝酒。」藝人經紀人謝昊辰昨天凌晨被警方攔下後,一度希望警方高抬貴手,得知拒測也要移送法辦甚至要抽血,激動地說「不要恐嚇我」、「為什麼新制是在今天」?

昨天凌晨一時許,謝昊辰開車載兩名熱褲辣妹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的巷內,因車速過慢,引起騎機車巡邏的員警起疑。謝疑似發現警車燈,突然急轉彎進入另一條巷子,員警追上前要求停車,他開進一處停車場後表示「只是要停車」。警方詢問他是否喝酒,他回答「只是要把車停好」,答非所問。

警方要求謝出示證件,他表示沒帶;警方要他念出身分證字號,他說:「給我三分鐘,我打個電話。」警方問:「多久以前喝酒,怎麼都是酒味、請回答問題。」他沒回答,逼得警方再問:「聽不懂、聽不清楚,還是不願意講?」

謝昊辰一下想上車拿東西,一下要警察不要耽誤時間,並說「沒有喝酒、不要搞我」,企圖離去;警方告知權益,表明拒絕酒測後續程序,他仍表示不清楚、不瞭解,也拒絕簽字,還說「警察幫我簽」。

警方開出九萬元罰單,觀察認為他酒味明顯、口齒不清、語無倫次,將他帶回派出所並表示要移送地檢署,他驚訝地說「不是拒測就可以走了嗎」、「規定什麼時候改的」?

謝事後改口稱自己是很辛苦的人,酒是被人強迫喝的,他只是想移個車;他表示願意配合吹氣,不要抽血,但吹了半天,酒測器毫無反應。

【記者杜沛學/台北報導】外號「資工彌」的藝人余函彌前經紀人謝昊辰酒駕拒測,因當時車上有兩名長腿辣妹,傳余函彌是其中一人,昨她公開否認,表示當天才剛回台灣,之後一直在家中調時差,未與前經紀人出門。


新聞眼/逮人驗血 檢方把關 防警擴權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2013.06.20 04:13 am

警方對拒絕酒測的酒駕民眾可以逮捕,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強制驗血,有人質疑這種做法侵犯人權,違反比例原則;但法界人士指出,酒駕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若發生疑似酒駕又拒絕酒測,警察機關當然必須啟動強制酒測的刑事偵查程序,應不至於侵犯人權。

警察偵查酒駕犯罪,駕駛人也有接受酒測法定義務。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易生危險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這是法律上課予駕駛人接受酒測的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應由警察將其強制移送驗血;駕駛人沒「肇事」雖無法適用,但刑法規定酒駕公共危險罪並不以「肇事」作為處罰要件,只要酒測值超標就構成犯罪。

駕駛人有無酒駕?最科學、最直接、最客觀的證據是「酒測」,對於沒肇事但疑似酒駕者,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逮捕酒駕現行犯,駕駛人如果拒絕酒測,警察可向檢察官報請許可後,將民眾送醫療等機構抽血檢驗酒精濃度。警政署目前執行取締酒駕拒測的標準作業程序,就是依此規定辦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交通部為了讓員警執勤更有依據,打算修法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中的「肇事」二字刪除,這樣的修法方式,法界人士普遍認為並不妥適。

司法程序的設計,最好要有客觀第三者把關;警察取締酒駕,警察與酒駕者處於對立關係,這時應該由檢察官扮演把關角色,酒駕者在何種情形下才能強制驗血,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比較不會侵犯人權;如果交由員警任意主導,恐怕有警察擴權爭議。

酒駕目前已形同社會公害,但偵查犯罪與人權保障間仍須取得平衡,修法不能民粹化。


法務部:強制酒測 未違反人權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3.06.20 02:55 pm

符合準現行犯規定時 才會逮捕

新制酒駕規定上路後,連日來外界質疑,對拒絕酒測的駕駛人,實施逮捕同時強制抽血鑑定,恐有違反人權之虞,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上午表示,警方對於拒測的認定有相當嚴謹的一套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準現行犯等規定時,才會逮捕,並非以拒測作為逮捕的理由,陳明堂強調,檢方在核發鑑定許可書時,定會充分考量憲法的比例原則,以及對人權最小的侵害,不會有違反人權的情事發生。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上午表示,6月18日到19日下午,總共發生的10件拒測案例中,其中8件警方認為無事證認定有酒後駕車的犯罪嫌疑而未予逮捕,僅有2件逮捕後陳報檢察官核發抽血鑑定許可書,可見逮捕程序相當慎重。

陳明堂說,依據警政署訂頒的「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駕駛人拒測時,執勤員警必須「告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乃至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許可的規定,讓拒測者充分知悉,並不能因拒測而得免除刑事犯罪的調查,同時會再次確認是否拒測後,要求簽名。

對於外界一再質疑對拒測者實施逮捕,並強制抽血鑑定有違反人權的疑慮,陳明堂解釋,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實施逮捕程序,執勤的員警必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包括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符「準現行犯」的逮捕規定; 陳明堂強調,並不是駕駛人一拒絕酒測,就會遭立即遭到逮捕,因此並無違反人權的問題。

陳明堂還說,檢察官受理警方陳報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審酌是否符合法律規範要件,以及符合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他說,在檢方在核發時,本於發現真實的目的,會一併予以注意,有無違反侵害性最小的原則和比例原則。

陳明堂說,酒駕行為害人害己,若驚駛人以拒測規避刑事犯罪偵查,並不符人民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為兼顧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的維護,法務部要持續督導,要求各地檢署遵守相關規定,並妥適處理。

閱報秘書/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準現行犯)


警政署:酒駕新法上路後取締逾3000件

NOWnews – 2013年6月25日 下午10:0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酒駕新法上路後,內政部警政署今(25)天公布取締數據。6月13日至24日取締3021件,其中送辦2140件、拒測219件。拒酒測措施實行後,數據下降。

6月13日至24日全國取締酒駕統計數據,共取締3021件,其中呼氣後0.25毫克以下違規案件有659件、達0.25毫克以上遭移送法辦2140件、拒測有219件、不依指示接受稽查未增加。

自從18日施行拒酒測新法上路後,數據明顯下降。16日、17日拒測案件為35件、34件;18日起至24日分別為19件、12件、9件、15件、9件、5件、5件。

警政署表示,19日至24日的55件拒測案件,最多的出現在新北市,共有15件、其次是高雄市,有9件、台中市和桃園縣各5件、基隆和宜蘭縣各3件。其中遭罰款新台幣9萬元並扣車的有50件。


民眾不把警察放眼裡?中市警局長:正常

中天 陳廣瑞、林玠汶 2013年06月29日 14:11

警方查扣酒駕機車,放在保管場卻被偷,議員質疑偷車賊根本不把警察放在眼裡,台中市警察局長這麼回答:「民眾不把警察放在眼裡,很合理」。

聽到這種回答,不僅議員傻眼,就連台中市長胡志強也覺得不妥,趕緊出面緩頰,市議員批評,民眾酒駕查扣機車卻被偷,更懷疑偷車賊就是酒駕騎士,等於公然嗆警。

雖然說的是反話,希望大家尊重警察,但此話一出,難免讓人有滅自己威風的意思,引來議員批評。


教長寫信給校長:律己勿酒駕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2013/07/04

最近陸續發生兩起校長酒駕肇事案件,遭輿論嚴厲批評。為加強校園酒害防制,教育部長蔣偉寧昨天寫給各級學校校長一封信,要求校長嚴以律己,作社會表率,加強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的酒害防制宣導教育,違者嚴辦。

蔣偉寧指出,台灣社會近期酒駕肇事頻傳,有許多受害者還是學生,身為教育人員,酒駕肇事不僅危及他人安全,更影響教育界整體形象;行政院長江宜樺因此指示,所有軍公教人員應以身作則,不得酒駕,違者將處以最嚴厲處分。

蔣偉寧因此籲請校長在各項主管會議或校內相關會議宣導,並納入教職員進修課程,適時融入課程教學,或利用周會、朝會、大型活動及家長日、家長代表大會等相關活動,提醒所有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勿酒後駕車。


男遭盤查倒車 警怕挨撞轟一槍

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29日

【陳偉周╱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昨晨酒駕,不勝酒力將車停在路邊休息,巡邏警員盤查時他突然倒車要逃逸,警員對他前輪開一槍,男子嚇到抱頭煞車停下,大喊:「不要開槍!」其酒測值達零點八六,訊後被依公共危險送辦;男子的朋友趕到警局痛罵:「抓酒駕也要開槍嗎?」警方表示當時怕倒車撞到其他車輛,才開槍制止,並未對人開槍。

路邊睡覺遇警

警方表示,酒駕男子張文志(四十四歲)是臨時工,下工後常和朋友在小吃攤喝酒,昨凌晨三時,他和朋友喝完酒,開車回家路上酒精發作,將車停在金山區的環金路旁準備要睡覺,巡邏警員發現他車窗搖下、引擎發動著還開大燈,以為是車輛故障上前關心,還沒靠近就聞到濃濃酒味。

警察問:「你有喝酒嗎?車停這裡幹嘛?」張男擔心酒駕被查獲,假裝彎腰拿東西,突然倒車要逃,警察跳開對前輪開一槍,子彈擊中前方保險桿,張男聽到槍聲酒醒了一大半,嚇到抱頭停下大喊:「不要開槍!」

張男在警局說:「在海邊喝酒聊天,但跟誰喝不記得了。」他供稱,擔心酒駕有危險,才停路邊先休息,人還沒躺好就碰到巡邏警察,當時是不小心倒車,並沒有要衝撞警察。警方說,有請他下車未果,加上張男停車的地方是大馬路旁,他突倒車恐會撞到行經的車輛才開槍制止。


高中生酒駕撞電桿 1死1重傷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20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新竹縣10名國、高中生前天烤肉飲酒後騎機車,途中疑因同伴按喇叭,騎在最前方的17歲劉姓高中生以為叫他,回頭望時,不慎自撞電桿當場死亡,被載少年重傷急救中;警方調查,劉生無駕照、未戴安全帽,加上酒駕共3項違規。

警方調查,就讀私立高中餐飲科建教班二年級的劉生,前天向同學借機車,下午在湖口鄉仁和路遇到同校同學和其他朋友,總共10人分騎5輛機車到中華公園烤肉、喝藥酒;晚上9點離開,劉生載15歲張姓少年經台一線準備到竹北夜市,在中華路竹北市大眉南下路段發生車禍,機車自撞電桿後,夾在電桿與護欄間扭曲變形。

同行程姓少年說,當時他騎在劉的後方,騎第3輛機車的溫姓少年疑似按喇叭,劉回頭看,隨即撞上電桿。檢警昨相驗,到場的劉生父母傷心不已。

警方表示,事發後,未飲酒的程姓少年報警並留在現場,其他人都落跑。肇事少年都未戴安全帽,其中劉生血液中酒測值換算呼氣值為每公升0.48毫克;張姓少年顱內出血,送醫仍在救治。

校方表示,劉生父母離異,他與伯父母同住,個性活潑,在校表現還不錯。師生昨得知意外都深感遺憾,除將對學生校外安全加強宣導,也表示會對劉家提供必要協助。


騎單車喝酒、用手機…罰300~600元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2013.11.22 04:51 am

單車族及汽車族注意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自行車騎士邊騎車邊滑手機、講電話、甚至酒駕,將可處三百到六百元罰鍰,拒絕酒測直接罰一千兩百元。汽車若有逼車讓道、急煞急停等「道路霸凌」行為,最重將開罰兩萬四千元。

本報願景工程「公路正義」專題,長期關心用路人的權益與安全,並提出相關呼籲,引發不少民代共鳴。立院昨通過道交條例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規範自行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提案的台聯黨團總召許忠信指出,他曾在人行道上差點被醉醺醺的自行車騎士撞到,因此他提案將目前騎單車的「使用手機」、「酒駕」、「不禮讓行人」等問題入法規範。

未來單車騎士在行進間,不能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講電話,也不能滑手機、傳訊息,否則將處以三百到六百元罰鍰。酒精濃度若超標,即使是騎單車,也會因「酒駕」被罰三百到六百元罰鍰;拒絕酒測者,警察可直接開罰一千兩百元罰鍰。

道交條例並新增第七十四條「禮讓行人條款」,自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在交岔口轉彎,若沒禮讓行人,或在「可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沒禮讓行人,可處以三百到六百元罰鍰。

交通委員會昨也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出的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新增對逼車、急停等「道路霸凌」行為的規範。

汽車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都可罰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接受道安講習。

李昆澤說,大車逼小車、任意變換車道、違規超車甚至急停挑釁這些「逼車」行為,對用路人生命構成威脅,有必要把「逼車」行為列入「危險駕駛」行為來規範和處罰,才能遏止逼車行為。


酒駕肇事致死 葉少爺判刑6年定讞

自由時報 2013-11-27【17:07】

〔本報訊〕高雄市「葉少爺」葉冠亨涉嫌酒駕導致2人死亡案,被一審判刑6年,高雄高分院7月時審結宣判,依公共危險罪,仍然判處徒刑6年,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雙方上訴,「葉少爺」遭判刑6年定讞,將入獄服刑。

葉冠亨去年4月25日在高雄市區的舞廳,與陳姓友人等飲酒玩樂至清晨,葉冠亨駕賓士車載陳姓友人等3人離開,並以時速逾130公里在市區狂飆,行經光復路口時撞上正違規迴轉的垃圾車,再撞到一旁等紅燈的行人李婦後翻覆,李婦頭部受到重擊、當場慘死,車上的陳姓友人送醫不治,肇事後葉冠亨的酒測值高達0.855毫克。

由於車禍生後,網友發現「葉少爺」曾在網路上PO照炫富,囂張的行徑引起公憤;李婦丈夫後來因悲憤難過猝死,留下1名8歲孤女,一場車禍造成3人離世。

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葉少爺以時速逾130公里在市區狂飆肇事,罔顧公眾安全,犯案情節重大,依酒駕致死、公共危險判他6年徒刑,「葉少爺」一度求饒喊判刑太重,遭檢方喝斥。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雙方上訴,葉冠亨遭判刑6年,同案被告垃圾車駕駛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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